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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程序

公訴程序()指一種某人犯罪的程序。在區分非重刑罪與重刑罪之司法管轄區,最嚴重之罪行為重刑罪;而在一些其他管轄區,則以可公訴罪行(即應當依公訴程序處理的罪行)為較重罪行。 各地情況 香港 所有經公訴程序審理的犯罪,必須由陪審團審訊。一旦某罪名在訂立時,條文中出現「經公訴程序」等字眼,此罪行便屬於可公訴罪行,而對於所有可公訴罪行,皆可在區域法院或更高級別法院經公訴程序審理。但是裁判官依舊有權力以簡易程序處理部分可公訴罪行。 參考資料

伴隨情況

在法律中,伴隨情況()或外部情況()指與事件有關的事實。 在中,罪行通常包括三種元素:犯罪行為、犯罪意圖(犯罪意念)及伴隨情況(外部情況)。 參見 減輕 (法律) 參考 Wayne R. LaFave & Austin W. Scott, Jr. Substantive Criminal Law (West 1986)

不自證己罪原則

不自證己罪(,又譯作不自證自己罪特權)是指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不得被強迫承認自己犯罪,或為其他對自己不利的陳述。不自證己罪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衍生的權利包括緘默權、拒絕證言權等等。在美国,憲法第五修正案直接保障刑事被告擁有不自證己罪的特權。 概說 不自證己罪是美國法發展出的概念,其法理基礎在於對被告的人性尊嚴保障,禁止國家以公权力強迫被告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如今這個概念已逐漸為世界各國和国际人权法所肯認,成為普遍被承認的國際標準…

不當行為

不當行為(),又稱不法行為、過失,指違法或不道德作為。法律上的不當行為分為民事過失及刑事罪行(大陸法司法管轄區另有輕微違反)。 參見 民事過失 不法行為 失當行為 參考 參考書目 Willis, Hugh.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Damages. The Keefe-Davidson Co.: St. Paul, 1910.

行為人刑法

行為人刑法()用於指稱一種刑法體系,它主要根據行為人的人格,而非根據他的具體行為,來量定刑罰;具體行為在此只是發動刑事程序的契機,而非處罰的理由、基礎。極權國家偏好使用行為人刑法,因為可以較容易將社會問題說成是「壞人」的行為所致,用刑法抗制壞人,就解決了社會問題。不過現行的德國少年事件法,也是一部行為人刑法,因為它依據行為人(少年)的人格、「有害的傾向」來量定刑罰。 行為人刑法的相反概念是行為刑法(),在這樣的體系中,只根據行為所實現的…

行為 (法律)

行為(,;或,有法律效果的行為)指基於人類自由意思的身體活動。 刑法 刑事責任的歸屬以行為為前提。以及持有()。 民法 行為於民法上,可以是債的權利義務之客體——物以外的權利義務客體均屬行為 }}

法律認識錯誤

法律認識錯誤()或稱禁止錯誤,亦稱違法性錯誤(),是指行為人錯誤地認為其行為沒有違法性。根據刑法犯罪三階理論,該行為不具罪責、不能通過第三階層檢驗,因此不可罰。 與此相對,若行為人對其行為在事實層面合致於何種構成要件具有認識錯誤,則為。若行為人誤認為其有阻卻違法事由,則為。。彼時獲得受害人同意是否可為背信罪之阻卻違法事由尚有爭議,因此埃塞爾在初審獲判無罪。隨後,公訴方上訴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初審法院認定法律認識錯誤…

刑罰學

刑罰學()由拉丁文poena(「penal」,懲罰)加上古希臘文字尾-logia(「study of」,研究)而來,這術語很有可能是弗朗西斯·利伯所創造,作為犯罪學的分支,探討不同社會中試圖鎮壓犯罪活動並透過適當處罰以滿足輿論的哲思和實作。 《牛津英語詞典》將刑罰學定義為「犯罪懲罰和監獄管理的研究」,在這個意義上它相當於。 刑罰學關注不同社會所發展並採用的犯罪防治方法與效果,如何藉由害怕懲罰而鎮壓或遏止犯罪意圖。因此,刑罰學的研究涉及囚…

见义勇为

]] 见义勇为是指在职务范围之外,制止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的不法侵害,或者抢险救灾、救助遇难者,一般而言,见义勇为会使行为人自己遭受损害,或者承担损害的风险。中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有关见义勇为的立法,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奖励。 见义勇为既可以是正当防卫行为,也可以是紧急避险行为,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可以是保护自己利益,而见义勇为则是保护他人利益。见义勇为如果是单纯施救,而没有造成他人损害,则既非正当防卫、也非紧急避险,有些类似于无因管理…

過失犯

過失犯(、),在刑法中,它是一種代理性的犯罪意識(拉丁語意為"犯意")、以構成所需之傳統罪行的表現(如:過失致死)相對立於无过错责任的罪行。 即是、犯罪行為人欠缺構成"要件故意"(element intention),其過失行為所成立之罪行。嚴格來說,這不是一種犯罪意識,因為它是指被告的客觀行為標準,而不是指他的精神狀態。 概念 構成犯罪,必須有一個伴隨著犯罪意識的犯罪行為(actus reus、拉丁語意為"有罪行為")(參見)。 參見…

同時性原則

同時性原則()是針對故意犯罪的一項定罪原則,是指,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部分實現之時,其故意也必須存在;且相應行為具有違法性與罪責。 例如,德國刑法規定,凡於行為時不知現有前提事實已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而做出行為者,不以故意做出行為而論。此即是排除主觀故意、免於認定為故意犯罪之條件。若行為人主觀上對前提事實沒有認識,則其故意不存在,因而不符合任何故意犯罪之構成要件。 誤想防衛之所以免責或以過失犯罪而究責,即是由於行為人缺乏故意,而使相關事實不符…

未必故意

未必故意(、)或稱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附條件故意等,是大陸法系刑法中的一種故意責任型態,指行為人具備對犯罪結果的認識、或至少具備預見可能性,但漠視該結果的發生,並且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而言。 沿革發展 間接故意()最初由德国法学家於17世紀提出,當時是為了解決行為人不具備犯罪認識,卻意外造成其他罪行結果的歸責問題,也就是今日结果加重犯的前身。間接故意理論認為,行為人如果具備較輕的犯罪意志,最後卻產生了較重的結果,即屬「間接的故意」,在責任…

危險犯

危險犯(;)是一種刑法的立法技術,指立法者為防止法益被侵害,因此設計不待實害結果發生、僅犯罪行為使保護法益陷入危險的狀態,罪行即宣告成立。危險犯乃相對於實害犯的概念,所保護的法益通常較為重大,因此常見於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超個人法益)犯罪。 概說 基於「謙抑性原則」(或稱「最後手段性原則」),刑法一般只會在保護法益被侵害的實際結果發生時才會介入;但危險犯卻是在法益尚未被侵害時就提前動用刑罰權,因此採取此種立法形式者,所保護之法益必然相當…

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英語發音:,或稱危害行为)是普通法刑法学的一個概念,乃構成犯罪的要素之一。 普通法的犯罪是由「犯罪意識」()加上「犯罪行為」()所構成,所謂的犯罪行為即是指構成犯罪的行為,例如謀殺罪的犯罪行為就是杀人。如果一個人僅有犯罪意識,而沒有外在的犯罪行為,是不能被刑法所處罰的;而此兩者也必需同時存在,不能夠以事前或事後的犯意來指控犯罪,稱為「共時性」。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http://plato.stanford.edu/en…

意圖 (法律)

-{zh-hant:意圖;zh-hans:意图;}-(,或稱-{目的}-)是大陸法系刑法中一種特殊的主觀構成要件,存在於某些特定的犯罪,稱為-{zh-hant:意圖犯;zh-hans:意图犯;}-或-{目的犯}-。在構成要件層次當中,意圖屬於充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英美法系中的「犯罪意識」()雖然也會被譯作「犯罪意圖」,但與本條目所指稱者為相異概念。 概說 在刑法学中,「故意」()是指犯罪行為人對構成要件事實具備「知」與「欲」,亦即行為人…

不知法律不免責

不知法律不免責(,),也稱不知法不免責,是一種法律理論,主張不知道有法律存在的個人違反法律也不能免於法律責任。 采用歐盟法律而又有曾受羅馬法影響的當代欧洲國家亦會采用亞里士多德對此的描述:「每個人都被推定為知法」(;)或者「不知法律有害」(;)。 參考文獻

不法行為

不法行為(;)是大陸法及混合法系司法管轄區的一個法律術語。其確切涵義因司法管轄區而異,但都是指某種錯誤行為。 在蘇格蘭法律中,不法行為即',指侵權行为,為一種民事過失。 在及中,不法行為*(;)即刑事罪行。 在天主教教會法規中,不法行為等同於罪行,不同於罪過。 參見 延伸閱讀 For more information on the Law of Delict in South Africa, see Neethling et al.: …

公民拘捕權 (香港)

公民拘捕權()是指香港法律賦予市民可以在無法庭命令情況下,逮捕懷疑犯下指定罪行的人。包括謀殺、傷人、襲擊、縱火、盜竊等等。市民在使用此權力時,不能單單主觀認為對方是犯法便制服對方,而是要確保對方所犯的法是可逮捕的罪行,而且刑罰是可判超過12個月監禁。 這個權力在香港俗稱「101拘捕令」,法例同時授權市民在制服犯人時可使用合乎時宜的武力,目的是為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令他不得逃走, 但不包括故意傷害疑犯的暴力。如果市民在行使公民逮捕權期間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