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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4 篇文章

太平紳士 (澳大利亞)

澳洲的太平紳士()是獨立客觀的見證人,屬於志願性工作,有一定名額限制,通常是由社区中有良好纪录的公民擔任,有权见证与签署法定声明及宣誓書,以及公证文件副本。太平紳士只負責見證文件的真偽,不負責其正確性,服務是免費的。 澳洲太平绅士制度的母法源是《2002年太平紳士法令》(Justices of the Peace Act 2002),各州再依照此法訂定各州太平绅士的架构规范,各州給予太平紳士的權力以及任命條件都有所不同。例如在昆士兰州,…

受託人

受託人是指在法律或道德上與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建立了信任關係的人。典型來講,受託人謹慎照看另一人的金錢或其它財產。比如,受託人,如股份制信託公司或銀行的信託部門的一方,接受信託委託人的委託,將信託資金妥善保管或進行投資。

司法常務官

司法常務官(英語:Registrar)是一個司法機關的行政工作最高負責人。司法常務官負責其司法機關,例如法院或審裁處的登記處運作。 在實行普通法的司法區中,司法常務官通常身兼部分司法人員職務,負責對特定民事入稟進行聆訊,例如是非正審法律程序申請和損傷評估聆訊。在部分司法區中司法常務官亦會在經控辯雙方同意後對控罪進行聆訊。司法常務官會由副司法常務官(Deputy Registrar)協助處理職務,部分普通法司法區亦會稱其為(Master)…

法律政策專員

在普通法適用地區,通常為律政專員(law officer)的一種,作為司法管轄區政府在法庭訴訟中的首席代表。在擁有的系統中,法律政策專員通常是該司法管轄區总检察长;}-的副手及排名第二的律政專員。法律政策專員可能會在法庭上向政府提供法律建議或代表政府參與訴訟(因司法管轄區而異,有時亦因同一司法管轄區的不同擔任者而異)。 各地法律政策專員列表 被稱作“Solicitor General”(翻译为「法律政策專員」、「法務部長」等)的包括以下…

治安官

治安官()是一種執行法治管理的政府官員,大多數設有治安官的國家與英國都有一些歷史淵源。 功能與職責 從歷史上來看,治安官是County(中文翻译为郡或县)的執法人員。在現代則因不同的國家,而有不同的職責分配,在法律、政治與禮儀上具有很大的差異。以下簡述各國的治安官職責: 美国:治安官在不同的州和縣有不同的職責。通常會負責監管非法人地區、維護與管理縣監獄、縣法院的保安,以及(在某些州)提供權證和法庭文件。 除上述的執法和矯正服務,治安官通…

律政書記

律政書記(),又稱司法書記()、司法助理(),指在法庭席前向律師或法官提供意見及協助的人,負責研究法律問題及起草法律意見。 律政書記與法律輔助人員及法庭書記為不同概念。在加拿大,「律政書記」有時亦用於指代法律輔助人員,在法庭環境中不宜混淆。 律政書記被認為是法律界最有聲望的職業之一,獲聘者通常是名校法學院名列前茅的應屆畢業生。 英格蘭及威爾斯 在英格蘭及威爾斯,該職位稱為司法助理。上訴法院及最高法院皆設有司法助理的職位。最高法院司法助理…

司法人員

司法人員()包括法官、裁判官、(如太平紳士及具有有限司法管轄權的法院人員),以及公證人及監誓員。各種司法人員的職能各不相同。 亦有一些司法管轄區將承發吏()稱為「司法人員」。 參見 司法官 司法機構 * 法院人員 參考

律政司

在大多數普通法國家和區域,,或譯總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司法部長(或律-{}-政部長、總法務司、法務總長)等,是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 一部分司法轄區的律政司兼管執法、檢察或者所有法律事務。某一律政司實際為政府提供多少法律諮詢因地而異,甚至在同一轄區内歷任者中因人而異,取決於任職之前的法律經驗程度和類別。 作爲部長掌管所有法律事務的律政司職務實際大約等同其他國家的司-{}-法部長,這一類例子包括美國和澳大利亚的聯邦政府(因…

魔鬼的訟辯人

魔鬼的訟辯人(),又称恶魔的代言人、恶魔的辩护人、恶魔的辩护者、魔鬼的辩护者、魔鬼代言人,指的是提出一個意見,且該意見與「多數人的看法」、「主流思想」、「政治正確的觀點」不一致的那個人。 魔鬼代言人的存在能激發一個群體的腦力激盪,引導群體回頭重新檢視那原有之既定思維模式。 歷史 在羅馬天主教中,在封聖過程中,對聖人資格進行審查與認定的教會律師,稱為助信者(,),俗稱魔鬼的訟辯人(,)。他們的職責是對於封聖候選人的資格進行質疑,挑戰他所行…

委託人

在商法中,委託人()是一個法人或自然人,授權代理人(agent)為他去處理,委託人與第三方之間,法律關係的建立或管理。在這個領域中,以代理法(Law of agency)來進行規範。在普通法體系中,委託係指「通過其他人來為自己處理事情」()。 在刑法及侵權行為中,與委託相等的概念為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與嚴格責任(Strict liability)。

訟辯人

訟辯人(),視乎不同文意可譯作律師(如「律師」)、代訴人、出庭代訟人,是一種法律專業人士。 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訟辯人為大律師及律師之合稱。在蘇格蘭、意大利、法國、西班牙、以色列等司法管轄區,訟辯人或律師為高級法律執業者。在葡萄牙,法律執業者分為律師()及法律代辦。 參見 律師 大律師 事務律師 參考 外部連結 [http://www.advocates.org.uk/ The Faculty of Advocates] [http:/…

法律代辦

在葡語系國家及地區,法律代辦()是一種法律執業者,須擁有法律代辦或法學士學位,可從事訴訟委任及法律諮詢。其業務涵蓋合同法、繼承法、勞動法、商法、憲法、行政法、稅法、民事訴訟法等。 在巴西,該職業為律師、檢察官、法律顧問及司法文員之混合,現已不復存在。 訴訟委任 法律代辦可在不可上訴的法律案件(、民事責任訴訟、財產清冊、司法分割、社會權利、強制命令、執行程序)中參與訟辯,亦可在可上訴的訴訟中代表當事人。金額超過30,000歐元的執行程序則…

法院人員

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法院人員()是指任何參與司法體系的法律執業者,包括法官、律師及法律輔助人員,與律政書記(又稱司法書記、司法助理)並非同一概念。 在部分大陸法司法管轄區,法院人員(法官除外)稱為司法輔助人員(;;),與司法文員並非同一概念。 法院人員組成 法官、裁判官、仲裁員 檢察官 律師(美國;在英格蘭及威爾斯不屬法院人員)、法律輔助人員(加拿大安大略省) 法庭之友 死因裁判官、醫學檢驗官、精神健康專業人員及其他醫學專家 估價人、會…

纹章官

纹章官是一些國家設立的官職。最初是君主与贵族派出的传递诏令的使者,被視為現代外交官的前身。与其他纹章院官员相似,纹章官通常身着饰有其主君盾形纹章的罩袍。 当前在包括英国、爱尔兰、加拿大和南非在內的多个国家设有现役官方纹章官。在英格兰与苏格兰,多数纹章官为君主常任雇员,称为"常任纹章官";另设"特别纹章官"临时职务,通常为加冕礼等重大国事活动特聘。 参考文献

資深大律師

資深大律師(;簡稱),是一些普通法国家和地区對經確認後的資深訟務律師稱號。該稱號一般是這些司法轄區取消過去使用的“御用大律師”頭銜後啓用的代替頭銜,因此實際待遇與之前的御用大律師類似。新加坡將此一英文頭銜在中文中稱為高級律師。 香港在1997年主權移交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後啓用“資深大律師”頭銜。除香港外,愛爾蘭、南非、圭亞那、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印度以及澳大利亞的大多數州都使用了“資深大律師”的稱號。澳大利亞的聯邦司法轄區及三個州、加拿大的…

特別檢察官

特别检察官是美國司法部長或美國国会任命專門调查包括美國總統在內的美國联邦政府高級在职官员以及美國國會議員不当行为的檢察官。特別檢察官是一個臨時性職務,由于美國司法部和被调查的对象可能有利益冲突,所以特别检察官由来自政府之外的人士擔任,且在特別檢察官調查期間美國司法部不得干涉。第一位特别检察官是在水门事件期间任命的。1978年通過的將特別檢察官制度寫進法律。 参见 *(特检) 参考文献

特別探員

特別探員(Special agent),亦稱特別幹員,一般是指為政府機關或獨立機關單位所工作的調查員(investigator)或偵查員(detective)。此一頭銜主要用於美國。此外,許多美國聯邦特別探員與州屬特別探員從事與犯罪情報(criminal intelligence)相關之業務。「特別探員」與「(一般)探員」之差異取決於不同執法部門之各自標準。 在聯邦與軍事情治單位,「探員」亦指受到招募、訓練、控制,或受雇之人力資源或「人…

刽子手

的方式处决犯人。照片攝於晚清時期的中國。]] 刽子手、處刑人或行刑者是古代对于从事直接处决犯人为职业的人的一种称呼。現在世界各國大多以法警、警員或是憲兵作為处决犯人者。 漢語中的「劊子手」一詞,也可以用來罵人,當作「殘忍」、「作惡多端」、「殺人如麻」的意思。(參見殺手) 世界各國的劊子手 法國 著名刽子手乔瓦尼·巴蒂斯塔·布加迪为临刑的男犯人递鼻烟]] 法語中的死刑執行人名叫「Bourreau」。1787年1月12日,在當時就職的處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