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法適用地區,通常為律政專員(law officer)的一種,作為司法管轄區政府在法庭訴訟中的首席代表。在擁有的系統中,法律政策專員通常是該司法管轄區总检察长;}-的副手及排名第二的律政專員。法律政策專員可能會在法庭上向政府提供法律建議或代表政府參與訴訟(因司法管轄區而異,有時亦因同一司法管轄區的不同擔任者而異)。
各地法律政策專員列表
被稱作“Solicitor General”(翻译为「法律政策專員」、「法務部長」等)的包括以下官員:
澳洲
- 在澳洲:
澳洲法律政策專員**(),其為澳洲律政部內繼总检察长;}-()之後的律政專員
新南威爾士州法律政策專員*(),其為內繼检察长;}-()之後的律政專員
維多利亞州法律政策專員*(),其為內繼維多利亞州律政司()之後的律政專員
加拿大
- 在加拿大:
原加拿大法務部長**(),現為公眾安全部長
亞伯達省司法及法務廳長*(),為亞伯達省的律政司()與法務司()職位的組合
卑詩省公共安全及法務廳長*(),負責監管卑詩省警政和懲教服務,以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原紐賓士域省法務廳長(),現為司法及公眾安全廳長,仍保留「紐賓士域省法務司*」()職銜
安大略省法務廳長*(),負責安大略省的警察部門及其他執法機構
原魁北克省法務廳長(),現為魁北克省公眾安全廳長,仍保留「魁北克省法務司*」()職銜
英國
- 在英國:
英格蘭及威爾斯法律政策專員**(),英格蘭及威爾斯檢察總長()的副手
蘇格蘭法律政策專員**(),蘇格蘭檢察總長(Lord Advocate of Scotland)的副手
康和公國法律政策專員**(),康和公國為英格蘭的兩個皇家公國之一,另一個為蘭加斯特公國
美國
- 在美國:
美國訟務次長**()為美國聯邦政府在美國最高法院的主要訟辯人,在美國司法部中排名第四,前三位分別為司法部長()、副部長()及助理部長()
密芝根州律政廳副廳長*(),密芝根州政府的上訴訟辯人,直屬於密芝根州律政廳長
香港
- 在英屬香港:
1979年前,香港律-{}-政專員(法律政策)**()為香港律政司()的副手;1981年起,律-{}-政專員(法律政策)成為香港律政署()法律政策科()的負責人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1997年後,原来的律政署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下屬的律政司();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具追溯力(至1997年7月1日)的適應化修訂將「律-{}-政專員(法律政策)」更名為「法律政-{}-策專員**」,英文名稱不變
其他
- 岡比亞法律政策專員()
- 印度法律政策專員()
參見
- 律政司,部分國家的該職位或譯檢察總長,為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在某些司法管轄區,他可能對執法或檢控負有行政責任
- 太平紳士,有時同義
- 澳洲民事檢察專員,常與澳洲法律政策專員混淆
- 官方律政專員,官方的首席法律顧問,為各英聯邦王國的政府提供建議及代理官方參與訴訟
- 事務律師,傳統上可處理任何法律事務的律師,包括在法庭上參與訴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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