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登錄令
外國人登錄令(),是1947年(昭和22年)5月2日,即日本國憲法頒布前大日本帝國最後一道敕令,是日本外國人登錄法的前身。 這道敕令宣布在日本的朝鮮人與內務大臣所指定的台灣人不再是日本臣民,喪失公民權與參政權,視同外國人,外出必須帶外國人登錄證,違反者處以離境或監禁。 舊金山和約簽訂後佔領解除,這道敕令雖然在1952年廢除,但仍保留了外國人登錄法,2012年(平成24年)7月9日才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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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登錄令(),是1947年(昭和22年)5月2日,即日本國憲法頒布前大日本帝國最後一道敕令,是日本外國人登錄法的前身。 這道敕令宣布在日本的朝鮮人與內務大臣所指定的台灣人不再是日本臣民,喪失公民權與參政權,視同外國人,外出必須帶外國人登錄證,違反者處以離境或監禁。 舊金山和約簽訂後佔領解除,這道敕令雖然在1952年廢除,但仍保留了外國人登錄法,2012年(平成24年)7月9日才廢除。
住民票()是日本各市町村和特别区依据《住民基本台帳法》设立并管理的官方行政台帳,以居住地为基准记录辖区内住民的居住信息与身份基础信息,是日本人口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的核心载体。其核心功能是公证住民的居住关系,并为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行政事务处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持,覆盖全体合法居留3个月以上的住民(短期观光者除外),包括日本人与外国人住民。 住民票制度的核心特征是“居住地登记主义”,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户籍簿”形成互补,通过全国统一的住民基…
日本國籍指的是依據《日本國憲法》所創立《》定義之日本的國籍。 《》規定了“成為日本公民的條件”,而擁有日本國籍即為日本公民。原則上採用父母兩系之血統主義;但也可以通過例外而允許以屬地主義或歸化等方式成為日本公民。 國籍概述 日本國籍者指的是其出生時父親或母親為日本公民的人,或通過歸化等方式獲得日本公民身份的外國人。直至1984年,通過血統獲得日本國籍者僅限父親是日本公民者,即如果父親是日本公民而母親非日本公民,則他們的孩子可以主動獲得日…
《少年法》()是日本依据《》中有关特殊条款而制定的法律。《少年法》的为“昭和23年法律第168号”并于1948年7月15日公布;该法由法务省主管。 内容概论 主要内容 行政机关对的在1922年颁布的旧版《少年法》中已有规定;战后,在驻日盟军总司令的指导下进行了修订。 根据《少年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不应与成年人接受同样的刑事处罚,而原则上应该交由家事法院给予。而在实际操作上,也会有家事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将未成年嫌犯逆解送回检方以提请正式刑事…
日美地位协定(,),正式名称: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根据《美日安保条约》第六条关于驻日美军设施、地区和地位的协定第二十四条的新特别措施的协定(,),也称为日美驻军地位协定,是在1960年1月19日,日本与美国根据同年签订的新《美日安保条约》第6条缔结。此协定为不平等条约,确立了美国军队与军属在日本的法律地位。于1960年取代了根据旧日美安保条约(1951)签订的《日美行政协定》。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有關應施行於臺灣之法令的法律》()是日本帝國議會制定施行於臺灣的憲制性法律。1895年(明治28年)臺灣依照馬關條約成為日本的「外地」,因為風俗習慣與日本內地不同而在當時的法律體系中採取分別立法之法源。 該法之最初版本為1896年(明治29年)3月31日帝國議會公布的法律第63號,簡稱「六三法」。因為當時臺灣民間普遍存在抗日運動,該法律特別賦予臺灣總督廣泛的律令制定權,包含得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而且臨時緊急命令可不經呈請天皇裁決而…
《日本國憲法改正手續相關法律》(平成19年5月18日法律第51號),是基於《日本國憲法》第96條,對憲法修改的必要手續公民投票作出規定的日本法律。簡稱《國民投票法》、《憲法改正手續法》、《改憲手續法》等。 2007年5月18日,由首相安倍晉三內閣向國會提出並順利通過,2010年5月18日開始施行。 根據國民投票法的相關規定,經過眾議院和參議院兩院各三分之二的議員同意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在60至180日內須提交國民投票;18周歲以上的日本國…
新型流行性感冒等對策特別措置法(,平成24年法律第31号)是日本的法律,旨在透過強化對等感染症的對策,保護国民的生命及健康,並將對生活及經濟的影響減至最小。簡稱新型流感特措法(),2020年3月13日成立的「改正法律」及成立後的本法律亦簡稱新型冠狀病毒特措法()、新型冠狀特措法()。 背景 目的:透過規定新型流行性感冒等對策實施相關計畫、發生時措施、新型流行性感冒等緊急事態措施等,與、檢疫法、等相互配合,強化對新型流行性感冒等的對策,以…
福冈县青少年保护育成条例事件()是关于青少年保护育成条例中规定的淫行条款(淫行条例)是否违反了日本国宪法第31条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宪法诉讼。 概述 1981年7月13日下午3时左右,26岁的餐馆男员工X与16岁的女性Y在福冈县的酒店客房内发生性关系,尽管知道对方未满18岁,因此被起诉违反了对18岁以下青少年实施淫行的刑事处罚规定——青少年保护育成条例(淫行条例)。X在1981年3月下旬首次与刚从初中毕业的Y见面,并邀请她开车到海边停车,突…
淫行条例()是指日本地方自治体制定的青少年保护育成条例中,规定与青少年(18岁以下,即17岁及以下的男女)发生的“淫行”、“淫乱的性行为”、猥亵行为、“淫乱性交”以及向青少年“教导或展示前述行为(如‘淫行’等)”等行为的条例条文(即“淫行惩罚规定”)的通称。 该条例在日本刑法规定的13-16岁的性同意年龄的基础上,对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进行了进一步限制。 尽管“淫行条例”并不是正式的法律术语,但作为法律术语仍然可以通用。原本的“淫行”泛…
《排他的经济水域渔业等相关主权的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是日本的法律。又称渔业主权法和EEZ渔业法。 概要 该法规定了在专属经济区 (EEZ) 行使主权权利的必要措施,以便通过适当行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权利来适当保护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 主要重点是规范外国人在日本专属经济区内的捕鱼活动。伴随着该法的实施,《渔业水域相关暂定措置法》()废止。 处罚显着增加 2014年,小笠原群岛周边海域发生了中国渔船偷猎珊瑚的问题,修改了第187…
寄港地上陆()是日本颁发给外国人的一种临时入境许可。 根据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简称《入管法》)第14条规定,外国人乘坐船舶或航空器经日本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时,经入境审查官同意获颁寄港地上陆许可(英文称为)后,可以入境日本并在在入境周圍的指定区域内短暂停留,最长停留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寄港地上陆许可是《入管法》第一章第四节“上陆的特例”中定义的特殊许可。日本法務省將觀光、購物、休息和緊急列進寄港地上陆许可支持的入境目地之中…
公安條例()是日本地方公共團體制定的規例,旨在規管集會、遊行、以及集體示威活動。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一段時間,日本國民的示威活動受全國法律所規管。由於國民戰後權利意識提高,治安警察法在1945年廢止,示威活動亦變得頻繁地進行。1948年福井市發生地震,引發示威。市政府制定了「災害公共安全維護條例」,這項規管示威的法律是在都道府縣間首次設立。1950年左右,各個行政區劃仿傚制定了公安條例。 參考來源 公安条例制定秘史 尾崎治 (柘植書房…
入会权()是日本法律中规定的一个地区的农民共同耕种、经营和使用土地的权利,通常以山地、林地为主体,农民可以在上面共同伐木、牧草、采蘑菇等。
覺醒劑取締法(、昭和26年6月30日法律第252號、Awakening Drug Control Law)目的在防止濫用覺醒劑造成的健康衛生問題,明訂有關輸入、輸出、持有、製造、讓渡、收受與使用覺醒劑及其原料的取締辦法,是一項日本法律。 起因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過後的1950年代初始苯丙胺類藥物(包括安非他命、冰毒、包含該類成分的東西等中樞神經興奮劑)被肆意大量流入市面。由於包含注射針劑在內,於一般藥房也能輕易購得,遂引發甲基苯丙胺濫…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得就该财产得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各国的抵押权制度一般都不以抵押物的转移占有(与质权不同)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因此抵押人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并获得收益,但部分国家地区也有规定需要交付的。 日本民法中,抵押权属于一种当事者合意设定的约定担保物权,仅以不动产或特定的动产或财团为其对象,并不能在普…
日本商法(),有狭义和广义两层含义。 狭义:是指明治时期法律《商法》,1899年頒布施行,编号为“明治32年法律第48号”,又称“商法典”。此概念又稱“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广义:包括商法典、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支票法等相关的,用以规范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体系。这一概念別稱“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商事行为中的法律关系,如在商法中没有规定,则适用习惯法或商业惯例;如仍然没有规范可循,则应当适用民法(商法第1条第2项)。 商法的范围…
司法書士()為日本和南韓準司法人員之一,其工作在協助客戶進行商業與房地產之登記和準備訴訟相關文件。其工作內容類似中華民國的代書與美國的法務助理。 日本 歷史 自日本於1872年建立起具西方司法體系的新式法院後,就創立了「代書人」一職,代表當事人準備訴訟檔案。並且陪席於早期日本的訴訟律師「代理人」一旁。1919年的新法創立了「司法代書人」一詞,負責處理法院檔案。1935年的修法確定了現代「司法書士」一詞,直至1950年新法建立後以該詞取代…
寄留,即《寄留法》,是一部已廢止的日本舊法。該法規定內地人在搬離本籍地(即戶籍登記地址)至他處居住超過90日後須辦理寄留登記,違者受罰。 《寄留法》是日本舊《》的補充規定,然而罰則只對內地與樺太居民有效,對於朝鮮、台湾、南洋諸島、關東州、滿鐵附屬地居民無效, 因為根據《戸籍法》,上述地域的外地人不屬於日本公民,而為臣民,即有義務而無權利者。 簡言之,當時的日本國人民於遷出遷入戶籍時,都須辦理登記;但由於內地人與外地人之分別,所以部分地區…
大陪审团(,法语grandé,“大的”)是一种负责进行法律程序、调查潜在的犯罪行为,并决定是否应提起刑事诉讼立的陪审团。大陪审团有权传唤某人作证或索取物证。大陪审团独立于法院,法院并不主管其运作。 大陪审团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现今的实例包括美国,以及在利比里亚较小范围内的应用。在日本,设有公民组成的检察审查会,负责审查检方决定不予起诉的案件,但与前两国不同,其审查并非提起公诉的必要条件。在美国,一个大陪审团通常由16至23名成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