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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應施行於臺灣之法令的法律

《有關應施行於臺灣之法令的法律》()是日本帝國議會制定施行於臺灣的憲制性法律。1895年(明治28年)臺灣依照馬關條約成為日本的「外地」,因為風俗習慣與日本內地不同而在當時的法律體系中採取分別立法之法源。 該法之最初版本為1896年(明治29年)3月31日帝國議會公布的法律第63號,簡稱「六三法」。因為當時臺灣民間普遍存在抗日運動,該法律特別賦予臺灣總督廣泛的律令制定權,包含得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而且臨時緊急命令可不經呈請天皇裁決而…

臺灣憲法史

臺灣憲法是指適用於臺灣的憲制性文件,並不是單指一部特定的法律。臺灣首次有成文性的憲制性文件是在19世紀末,日治時期的《大日本帝國憲法》以及其下所制定的《有關應施行於臺灣之法令的法律》。而至今則是以大陸法系的《中華民國憲法》以及1990年代起增修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另外,台灣民間自日治時期始一直有倡議訂定異於官方現行根本法的「臺灣憲法」的各種制憲運動。 歷史 早期統治臺灣的政權並無憲法的概念。直到1895年(明治28年)5月8日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