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高條款
至高條款(*')是在美國憲法第六條第二款的條款。此條款明確表示了憲法、聯邦法律及美國對外條約為「全國之最高法律」("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此條款確立它們為美國法律體系的最高層次法律,強制各州法官捍衛它們,即使它們抵觸州憲法及州法律。 全文 參見 联邦优先权 廢止 (美國憲法) 法律优位原则 * 欧盟法律首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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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高條款(*')是在美國憲法第六條第二款的條款。此條款明確表示了憲法、聯邦法律及美國對外條約為「全國之最高法律」("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此條款確立它們為美國法律體系的最高層次法律,強制各州法官捍衛它們,即使它們抵觸州憲法及州法律。 全文 參見 联邦优先权 廢止 (美國憲法) 法律优位原则 * 欧盟法律首要地位
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是一個政治學說,其主張政府的行政、立法與司法職權範圍要分明,以免濫用權力。 此學說起源可追溯至古希臘,而其後被英國與法國的哲學家進一步發展。在美國憲法裡,權力分立這詞從未出現,但其有著清晰的指示。其指出「所有立法權力皆由美国国会所有」、「行政權力則由美国总统所有」、「司法權力由一個美國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國會隨時下令設立的次級法院所有」。憲法通過將政府權力一分為三,以達至權力制衡,防止…
麻薩諸塞妥協()是針對批准美國憲法的爭議,在聯邦黨人與的爭論中達成的解決辦法。這個妥協有助於爭取足夠的支持,以確保其批准和採納憲法的前十條修正案,即權利法案。 反聯邦黨人擔心這個憲法將過度集中政府而削減個人的權利與自由。他們試圖修訂憲法,特別是權利法案,作為批准的條件。聯邦黨人堅持該文件必須被書面接受或是拒絕。 麻薩諸塞州努力批准憲法時遇到了嚴重對立,兩位著名的反聯邦黨人,約翰·漢考克和塞繆爾·亞當斯,幫助談判妥協。反聯邦黨人同意支持憲…
政治程序理論(),又譯政治過程理論,是美國法律學者提倡的司法解釋理論,主張法官應專注於維護良好的民主程序,避免立法程序中的系統性偏見。 定義 提倡政治程序理論的學者相信,憲法解釋的最佳方法是補強()代表性,也就是改善民主程序。他們認為,補強代表性的法官能在規範上扮演最佳的角色。這種司法方法早已隱含在制憲者對憲法的設計中。主筆大法官哈倫·史東在該處指出,一般狀況下對法律的合憲推定,在法律有以下情況時可能並不適用,甚至可能需要採取更嚴格的司…
安納波利斯會議()是1786年在馬里蘭州安納波利斯舉行的一項會議,由當時美國五州(紐澤西州、紐約州、賓夕法尼亚州、德拉瓦州、維吉尼亞州)的12位代表參與,並以全數贊同達成召開制憲會議的決議。這項會議的正式全名是修補聯邦政府缺陷的委員會議(Meeting of Commissioners to Remedy Defects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長期對邦聯條例感到不滿的紐約代表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在會議中,擔…
弗农山会议(又译作“维农山会议”),是1785年3月21日至28日的一次会议,来自弗吉尼亚和马里兰州的两州代表参加,旨在讨论在两州共同水域的航行权事宜。1785年3月28日,双方提出了一项13点提案,以管理和协调两州在波多马克河、波托马克河和切萨皮克湾的相关权利事宜。该提案统称《弗农山协议》,正式命名为《1785协议》,该协议不仅涵盖潮水水域通航,也延伸至包括通行税、商业法规、捕鱼权和债务征收问题。 两州议会予以批准该契约,为后来各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