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高條款(**')是在美國憲法第六條第二款的條款。此條款明確表示了憲法、聯邦法律及美國對外條約為「全國之最高法律」("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此條款確立它們為美國法律體系的最高層次法律,強制各州法官捍衛它們,即使它們抵觸州憲法及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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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 联邦优先权
- 廢止 (美國憲法)
- 法律优位原则
- 欧盟法律首要地位
至高條款(**')是在美國憲法第六條第二款的條款。此條款明確表示了憲法、聯邦法律及美國對外條約為「全國之最高法律」("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此條款確立它們為美國法律體系的最高層次法律,強制各州法官捍衛它們,即使它們抵觸州憲法及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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