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掟十五條

《掟十五條》()是琉球國淪為薩摩藩附庸之後,薩摩藩於慶長十六年(1611年)九月十九在琉球發佈的十五條法度。 1609年薩摩入侵琉球之後,尚寧王被俘虜,之後跟隨島津家久(島津忠恆)一起前往江戶,拜謁了幕府將軍德川秀忠。德川秀忠宴請二人的時候,親自承認了尚氏對琉球的統治權,並要求尚寧王速速回國。因此,薩摩藩只得決定將其釋放。慶長十六年(1611年)九月十九,就在尚寧王等人將被釋放回國之際,薩摩藩的(伊勢兵部少輔)、(比志島紀伊守)、町田久…

琉法修好條約

《琉法修好條約》()是琉球國與法蘭西帝國於1855年11月24日(清朝咸豐五年九月廿七)簽訂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的中文版正本無名稱,後被日本政府命名為「琉球佛國間之條約」()。 1855年11月6日(咸豐5年9月27日),尼古拉·弗朗索瓦·蓋爾蘭(Nicolas François Guerlain)率三隻法國軍艦至那霸港,要求與琉球國簽訂條約。翌日雙方達成協議。11月16日,琉方要求修正條約案,被法方拒絕。11月22日,琉球再次要求修正…

琉蘭修好條約

《琉蘭修好條約》()是琉球國與荷蘭王國於1859年7月6日(清朝咸豐九年六月初七)簽訂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的中文版正本無名稱,後被日本政府命名為「琉球蘭國間之條約」()。 主要內容 自由貿易(琉球國喪失關税自主權)、荷蘭船隻薪水供給 漂流民救助 承認荷蘭擁有領事裁判權 設置荷蘭人墳地並保護 琉球國水先案內相關規定 對荷蘭人薪水提供的相關費用 條約的簽署者 此條約上荷蘭方面代表為容克尤利烏斯·亨德里克·范卡佩倫(Jonkheer Juli…

琉美修好條約

《琉美修好條約》(,)是琉球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代表於1854年7月11日(咸豐4年6月17日)在首里城簽訂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的中文版正本無名稱,後被日本政府命名為「亞米利加合眾國琉球王國政府間之定約」()。琉球方面代表為尚宏勳、馬良才,美國方面的代表為馬休·佩里。 背景 1853年5月26日(咸豐3年4月19日),馬休·佩里初次率薩斯奎哈納號巡洋艦等4隻美國軍艦進入那霸港,5月28日會見琉球國總理官尚大謨(摩文仁按司朝健的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