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法修好條約
《琉法修好條約》()是琉球國與法蘭西帝國於1855年11月24日(清朝咸豐五年九月廿七)簽訂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的中文版正本無名稱,後被日本政府命名為「琉球佛國間之條約」()。 1855年11月6日(咸豐5年9月27日),尼古拉·弗朗索瓦·蓋爾蘭(Nicolas François Guerlain)率三隻法國軍艦至那霸港,要求與琉球國簽訂條約。翌日雙方達成協議。11月16日,琉方要求修正條約案,被法方拒絕。11月22日,琉球再次要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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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法修好條約》()是琉球國與法蘭西帝國於1855年11月24日(清朝咸豐五年九月廿七)簽訂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的中文版正本無名稱,後被日本政府命名為「琉球佛國間之條約」()。 1855年11月6日(咸豐5年9月27日),尼古拉·弗朗索瓦·蓋爾蘭(Nicolas François Guerlain)率三隻法國軍艦至那霸港,要求與琉球國簽訂條約。翌日雙方達成協議。11月16日,琉方要求修正條約案,被法方拒絕。11月22日,琉球再次要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