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法修好條約》()是琉球國與法蘭西帝國於1855年11月24日(清朝咸豐五年九月廿七)簽訂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的中文版正本無名稱,後被日本政府命名為「琉球佛國間之條約」()。
1855年11月6日(咸豐5年9月27日),尼古拉·弗朗索瓦·蓋爾蘭(Nicolas François Guerlain)率三隻法國軍艦至那霸港,要求與琉球國簽訂條約。翌日雙方達成協議。11月16日,琉方要求修正條約案,被法方拒絕。11月22日,琉球再次要求修正條約案,蓋爾蘭部下士兵約40人用武力威脅琉方代表尚景保,強迫他同意接受原案。兩天以後,蓋爾蘭與尚景保正式簽訂條約並互換文件。
條約的簽署者
此條約上法國方面代表為尼古拉·弗朗索瓦·蓋爾蘭(漢文版條約稱之為「干爾杏」),琉球方面的代表署名為「總理大臣尚景保」、「布政大夫馬良才」、「布政大夫翁德裕」。
日本學者大城直也指出,「總理大臣」和「布政大夫」均是琉球國為了與西方國家外交交往而虛構的官職名。尚景保(本部按司朝章)使用的是真實名字;「馬良才」、「翁德裕」則為化名,「馬良才」的真實身份是向如山(棚原親方朝矩),「翁德裕」的真實身份是向德裕(野村親方朝宜)。
主要內容
*法國人自由貿易
*提供法國船舶薪水
*對法國船漂流民的救助並引渡
*承認法國領事裁判權
*設置法國人居住地
參考資料
相關條目
*不平等條約
*牧志恩河事件
*琉蘭修好条約
*琉美修好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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