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蘭修好條約》()是琉球國與荷蘭王國於1859年7月6日(清朝咸豐九年六月初七)簽訂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的中文版正本無名稱,後被日本政府命名為「琉球蘭國間之條約」()。
主要內容
*自由貿易(琉球國喪失關税自主權)、荷蘭船隻薪水供給
*漂流民救助
*承認荷蘭擁有領事裁判權
*設置荷蘭人墳地並保護
*琉球國水先案內相關規定
*對荷蘭人薪水提供的相關費用
條約的簽署者
此條約上荷蘭方面代表為容克尤利烏斯·亨德里克·范卡佩倫(Jonkheer Julius Hendrik van Capellen,漢文版條約稱之為「用克而伊而翁加白良」),琉球方面的代表署名為「全權總理大臣尚鳳儀」、「布政大夫翁德裕」。
日本學者大城直也指出,「總理大臣」和「布政大夫」均是琉球國為了與西方國家外交交往而虛構的官職名。尚鳳儀(高嶺按司朝儀)使用的是真實名字。「翁德裕」則為化名,其真實身份是向德裕(野村親方朝宜)。
參考資料
相關條目
*不平等條約
*琉法修好条約
*琉美修好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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