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美修好條約

琉美修好條約》(,)是琉球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代表於1854年7月11日(咸豐4年6月17日)在首里城簽訂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的中文版正本無名稱,後被日本政府命名為「亞米利加合眾國琉球王國政府間之定約」()。琉球方面代表為尚宏勳、馬良才,美國方面的代表為馬休·佩里。

背景
1853年5月26日(咸豐3年4月19日),馬休·佩里初次率薩斯奎哈納號巡洋艦等4隻美國軍艦進入那霸港,5月28日會見琉球國總理官尚大謨(摩文仁按司朝健的化名

日本學者大城直也指出,「總理大臣」和「布政大夫」均是琉球國為了與西方國家外交交往而虛構的官職名,而「尚宏勳」、「馬良才」也均為化名。「尚宏勳」的真實身份是向元楷(金武按司朝昌),「馬良才」的真實身份是向如山(棚原親方朝矩)。

補足
1854年10月29日(咸豐4年9月8日),薩摩藩命令將第一條修正如下:

原文

一、此後合眾國人民到琉球,須要以禮厚待,和睦相交。其國人要求買物,雖官雖民,亦能以所有之物而賣之。官員無得設例阻禁百姓。凡一支一收,須要兩邊公平相換。

修正文案 ※紅色粗體字為修正部分

一、此後合眾國人民到琉球,須要以禮厚待,和睦相交,其國人買物,'阻禁'一支一收,須要**'

相關條目
*不平等條約
*神奈川條約
*琉蘭修好条約
*琉法修好條約

参考
外部連結
*[http://www.mofa.go.jp/mofaj/annai/honsho/shiryo/qa/bakumatsu_01.html 日本外務省「琉美修好條約」的相關資料]
*[https://dl.ndl.go.jp/info:ndljp/pid/1449577 旧条約彙纂. 第3巻(朝鮮・琉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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