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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 篇文章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英语: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又称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是指一个国家或法域处理和调整涉及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则的总称。这种关系一般是由于对外贸易以及本国人同外国人交往而产生的。 产生原因 世界上的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各自以不同的法律规则处理同样的社会现象(出生、结婚、死亡、离婚、破产、契约、遗嘱等等)。凡某一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时,国际私法规则即体…

海商法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送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屬於商事法,在採「民商合一」立法例的國家(例如中華民國)則屬民事特别法。其規範的對象為海商,顧名思義為相对于「陆商」而言的海上商业交易行为。形式意義的海商法僅指名為「海商法」之法律,實質意義的海商法則包含了所有规范海上贸易关系和海商船舶的法律(例如船舶法)、習慣法(商業習慣)、判例及法律解釋等,均属于特别私法。由於涉及國際貿易,海商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各国海商法的制定多大量地参照了相关的国际条约…

法人

法人(,,)是由法律所創設,代表社會團體的一種抽象權利主體,相對的概念為自然人()。創設法人的目的,是要讓團體作為一個整體,能和團體成員的個人財產及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區分開來,成為單一的獨立實體,對外則由「董事」或「理事」作為法人代表人,最常見的法人形式即是公司。 歷史 羅馬法中,就有近似於「法人」的權利主體概念,包括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但未被賦予類名,制度也不完備。中世紀歐洲,天主教的教會法逐步形成了法人的概念,教皇英諾森四世提出了「擬…

自然人

自然人(,),是一個与法人相对的法律概念。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都是指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权。在法律上,自然人是當然的權利主體而具備權利能力,即在法律上享受权利並負擔義務的資格。 自然人是在自然而然状态下生活的个体。在卢梭著作中,自然人不具有人权依据;自然而然的权利不是人权范畴,比如说杀人越货或暴力强奸;只有个体有意欲产生于人的关系时才是公民。 權利得喪 在中華民國法律,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雖因尚未出…

反致

在国际私法中,反致(、)或一级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法域和另一法域的冲突规范指引就某事项所采用准据法的规定相互指向后,最终采用法院法域的实体法(内国法)进行裁判的制度。该制度排除了其他法域法律的适用,使得本法域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得以应用。 起源 因1882年的法国福果案(Forgo's Case),反致在国际私法学界得到广泛讨论,并在国际私法立法中得到广泛应用。福果生于1801年,是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5岁移居法国,但在法…

贓物

贓物,又稱賊贓,俗稱為老鼠貨,指的是侵占、偷竊、搶劫、貪汙、走私等不法行動中所得到的財物,若為金錢則通常稱為贓款。 在大部份國家的刑事法律明定買賣、運輸、收受及藏匿贓物等(俗稱「接贓」)為犯罪。根據世界各地的,買贓者得到該物時並不合法,因此原物主可以透過訴訟,不必付出代價,合法地向贓物買家取回該物件,但是必須証明其為贓物,所謂「捉賊在贓,捉姦在床」。 在香港,「處理贓物罪()」一經定罪,可處14年監禁。 參考資料 相關 * 典當

關係人

關係人對於一般企業組織的定義,主要是著眼於兩個組織或組織與個人間是否存在控制能力,或對於決策具有明顯且重大的影響力,如果彼此有前述的狀況,或二個以上的企業受到相同組織或個人控制,則這些組織與個人即為關係人。以現行實際作業面來說,以下幾個狀況是比較常見的企業關係人: 投資評價採用權益法的投資人或被投資公司。 兩家具有相同董事長或總經理的公司 兩家董事長或總經理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的公司 財團法人之三分之一以上的基金來自該企業之捐助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