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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或,簡稱:MiPO)是《普通法》的一項刑事罪行,該控罪是指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故意作出失當或不恰當的行為(例如故意疏忽職守、濫用公職權力或不履行職務),而未能提供合理解釋,並且鑑於該項公職和擔任公職者的職責範圍、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服務宗旨的重要性,以及偏離職責的性質,而嚴重程度已非微不足道。即使未有確切證據證明有關公職人員因為受賄而作出失當行為,也未有對政府構成任何損失,依然可被控告這…

襲警罪

襲警罪特指襲擊警察的罪名,一般存在於英美法系國家;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則一般不以獨立罪名模式存在,襲擊警察行為多以妨害公務論。在華人地區裡,香港承襲英國法律傳統,所以一直有襲警罪。 各國情況 襲警罪大致分為兩種模式:第一種是英美法系國家,採取獨立罪名方式,有獨立法例制裁相關行為;第二種為大陸法系國家,由於強調制裁普遍行為,故大多為非獨立罪名模式。法國、德國及意大利等地,把襲警行為規定為妨害公務罪的一種,有不同程度的量刑。日本以及早前的中国大…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是一項香港的刑事罪名,是交通意外的司機有機會被指控的刑事罪名。 自2000年7月1日起,「魯莽駕駛」和「魯莽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分別被「危險駕駛」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所取代。 危險駕駛 危險駕駛()有別於不小心駕駛。 危險駕駛包括無牌駕駛、不理會交通訊號、不理會路面交通情況、不顧警方路障或交通指揮、超速駕駛、小路出大路不停車又不減速、扒頭(超車)、玩飄移、逆線、酒後駕駛、衝紅燈等。 危險駕駛本身已是刑事罪行…

煽動性誹謗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sedition)、煽動性誹謗(seditious libel)及煽動意圖(seditious intention)相關的罪名,是源於英國普通法的刑事罪行。現在仍然是香港的刑事罪行。煽動叛亂的概念,英語也譯作sedition。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是指一些公然行動,例如演說、籌募組織;而該行動被當局視為有傾向引發起事,針對建制秩序。如果該聲明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例如繪圖)發佈,則稱為煽動性誹謗。永久形式誹謗(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