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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密斯法案

外侨登记法(Alien Registration Act),又称史密斯法案(Smith Act)是1940年6月28日通过的一项美国国会法,该法律对以暴力主张颠覆政府的行为设置了刑罚并要求所有非美国公民进行登记。共有约215人,包括共产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法西斯主义者因此法受到起诉。在史密斯法之下进行的起诉一直持续到了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将数个相关判决推翻。此后,史密斯法经历了数次修改。

1948年煽动法令

《1948年煽动法令》()是一项对煽动者进行惩处的法令。该法令最初是由英属马来亚联合邦殖民政府于1948年所制定的。该法令将具有「煽动性倾向」的言论定为犯罪,包括「煽动仇恨」、蔑视或激起对政府的不满或引起「不同种族之间的恶意和敌对情绪」的言论等。「煽动性倾向」一词的含义在该法令的第3节中定义,其实质类似于英国的普通法对煽动叛乱的定义,并根据当地情况进行了修改。 该法令于1969年被马来西亚国会重新修订。马来西亚政府对「煽动性倾向」一词的…

平叛公告

《平叛公告》(),正式名稱為《鎮壓叛亂和煽動叛亂公告》(),是英皇喬治三世對標誌著美國獨立戰爭開端邦克山戰役的回應,於1775年8月23日頒佈,詔告美洲殖民地部分地區處於「公開叛亂」狀態,命令帝國官員「竭盡全力抵制和鎮壓此類叛亂」。1775年詔告也鼓勵帝國各地的臣民,包括英國本土的臣民,舉報任何與叛亂分子進行「叛國通信」的人,以便對其進行懲罰。 执行 該份公告為殖民地大臣達特茅斯勳爵收到第二次大陸會議的《橄欖枝請願書》副本之前起草的。而…

煽动法令 (新加坡)

{{Infobox legislation|short_title=煽动法令|date_commenced=1948年7月19日 (马来西亚半岛); 在新加坡成为马来西亚的一部分之后,于 在新加坡施行|imagealt=新加坡旧国会大厦|caption=旧国会大厦,摄于2006年1月|long_title=一项对煽动者进行惩处的法令。 (An Act for the punishment of sedition.)|citation=1…

外國人與煽動叛亂法案

《外國人與煽動叛亂法》()是1798年頒布的一組四項美國法律,對美國的移民及其言論自由進行了限制。《1798年歸化國籍法》提高了申請公民身份的要求;《1798年外國友人法》授權總統拘禁和驅逐非公民;《1798年外國敵人法》在戰爭期間賦予總統額外權力以拘留非公民;《1798年煽動叛亂法》將散布虛假且惡意攻擊聯邦政府的言論定為犯罪。《外國友人法》和《煽動叛亂法》在一段時間後失效,《歸化國籍法》於1802年被廢除,而經修訂的《外國敵人法》仍然…

煽動性誹謗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sedition)、煽動性誹謗(seditious libel)及煽動意圖(seditious intention)相關的罪名,是源於英國普通法的刑事罪行。現在仍然是香港的刑事罪行。煽動叛亂的概念,英語也譯作sedition。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是指一些公然行動,例如演說、籌募組織;而該行動被當局視為有傾向引發起事,針對建制秩序。如果該聲明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例如繪圖)發佈,則稱為煽動性誹謗。永久形式誹謗(li…

尘世腐败罪

尘世腐败罪(波斯语:;阿拉伯语:)是伊朗的一种死罪,其字面意思为在“地球上传播腐败”。犯此罪的罪犯会被认作“严重违反道德秩序的人”及“地球上的真主之敌”。 根据刑法规定,从事以下活动者可被判处该罪的死刑: 对群众实施的规模犯罪 危害国土或外部安全的犯罪 传播谣言和/或诽谤 在国家事务中渎职 散布危险及有毒物质 开办妓院或者参与妓院经营 造成安全隐患、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对公私财产造成损害 影响大的道德败坏和道德犯罪 参考文献

共謀暴亂罪

共謀暴亂罪是指犯下陰謀煽动叛乱的罪行。这是一項美國聯邦罪行。具體內容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美國任何州或地区,或在受美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密谋用武力推翻、压制或摧毁美国政府,或对美国政府发动战争,或用武力反对美国政府的权威,或以武力阻止、阻碍或拖延执行美国的任何法律,他们应被处以罚款或最高不超过20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而嫌犯只要被證明已經著手策劃犯罪,有關共謀暴亂罪的指控就會生效。二十世纪以來被控犯有共謀暴亂罪的大多為、共产主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