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又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审判(;)、東京大審,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後特設之國際軍事法庭,於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之間,由身為勝方的同盟國為解決敗方大日本帝国戰犯阴谋发动战争、常规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罪行确认責任歸屬而創立。法庭設於東京的原陸軍士官學校大講堂,位於今東京都新宿區市谷本村町的自衛隊設施「防衛省市谷地區」內。 1946年2月25日,盟国最高统帅部與各同盟国政府提名,任命11名远东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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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又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审判(;)、東京大審,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後特設之國際軍事法庭,於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之間,由身為勝方的同盟國為解決敗方大日本帝国戰犯阴谋发动战争、常规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罪行确认責任歸屬而創立。法庭設於東京的原陸軍士官學校大講堂,位於今東京都新宿區市谷本村町的自衛隊設施「防衛省市谷地區」內。 1946年2月25日,盟国最高统帅部與各同盟国政府提名,任命11名远东国际…
伯力審判(、,又稱哈巴羅夫斯克審判、伯力城審判)是蘇聯於1949年12月25日至12月30日於哈巴羅夫斯克召開針對日本陸軍細菌戰部隊——前731部隊與其上級單位關東軍有關人員的軍事審判,共起訴前關東軍司令官山田乙三大將、醫務處長梶塚隆二中將、獸醫處長高橋隆篤中將等12人,並最終全部判為有罪,處以2至25年勞改。本次審判是歷史上首次、也是唯一對細菌戰的審判。 1933年日軍於中國東北成立細菌戰部隊,抓補平民充作實驗對象和在對華與對蘇戰爭中…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简称南京軍事法庭,是1946年2月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成立的审判中日本军国主义法西斯戰犯的軍事法庭,隸屬中華民國國防部。 ]] 建立 1946年2月,根据《審判戰犯條例》的规定,国民政府成立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南京军事法庭),统一审判由中国驻日代表团引渡到中国的乙级战犯、丙级战犯以及中国各地法庭移交的日本战犯。 审判 该法庭先后审判了酒井隆、谷寿夫、田中军吉、向井敏明、野田毅、冈村宁次等战犯。 建筑 该法庭遗址位…
香港軍事法庭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結束,香港重光後,香港政府成立的軍事法庭,用以審判當時香港日佔時期日本所犯下的一系列戰爭罪行。香港軍事法庭負責審判乙級、丙級戰犯,從1946年3月28日成立到1948年12月20日解散,共審判46案,123名日本戰犯。 當時審判的戰犯除日本人外,亦有少量台灣人。戰犯包括大日本帝國陸軍、海軍的士兵及協力的平民。所犯的罪行大部分位於香港,亦有部分位於中國、日本、台灣和公海上。被處死刑的戰犯中,最有名者為時任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是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为审判日本战犯而设立的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山西省太原市开庭审判了45名在抗日战争中犯有罪行的日本战犯。 背景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不久,苏联、美国等同盟国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精神,达成审判日本战犯的协议。在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了甲级战犯。乙级、丙级战犯分别由各受害国审判。1945年11月6日,中国国民政…
纽伦堡后续审判(),正式名称为在纽伦堡军事法庭审判前的战犯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主要战犯首轮审判后国际军事法庭前,于1946年至1949年,由美国在纽伦堡司法宫针对納粹德國领导层所犯战争罪行所成立的12个军事法庭。 背景 虽然最初计划在国际军事法庭上举行不止一场的国际审判,但盟国(美国,英国,法国和苏联)间日益加剧的分歧使之变得不可能。然而,盟国管制理事会于1945年12月20日发布的管制委员会法第10条,授权任何占领当局在…
奧斯威辛審判(Auschwitz trial)在波蘭克拉科夫舉行,當時波蘭最高國家法庭審判了40名奧斯威辛集中營前工作人員。 審判於於1947年11月24日開始,1947年12月22日結束。 最著名的被告是前指揮官阿瑟·里貝漢徹、奧斯威辛婦女集中營負責人瑪麗亞·曼德爾和黨衛軍醫生約翰·克萊默。曾在集中營擔任警衛或醫生的其他37名黨衛軍軍官(33名男性和4 名女性)也一併受審。 受審名單 結果 克拉科夫最高法庭判處23人死刑,17人判處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