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是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为审判日本战犯而设立的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山西省太原市开庭审判了45名在抗日战争中犯有罪行的日本战犯。
背景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不久,苏联、美国等同盟国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精神,达成审判日本战犯的协议。在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了甲级战犯。乙级、丙级战犯分别由各受害国审判。1945年11月6日,中国国民政府成立“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1946年,该委员会草拟《战争罪犯审判办法》等文件。民国34年(1945年)12月16日起,至民国35年(1946年)5月1日止,先后在北平、沈阳、南京、广州、济南、汉口、太原、上海、徐州、台北10个城市设10个专门审判日本战犯的军事法庭。其中,第二战区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于民国35年(1946年)1月1日在太原设立。民国35年(1946年)11月8日,第二战区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在太原地方法院开庭。这次审判共审理案件16起,审结12起。其中判处死刑2起(柿副喜治、白岩政夫),判处无期徒刑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8起,宣告无罪4起。前日本山西派遣军中将司令官澄田睐四郎等4起因阎锡山的包庇而未能审结。此后,阎锡山利用这些战犯为其服务,这些战犯实际未受惩处。
1945年8月9日,苏联红军发动八月风暴,向侵占中国东北的日本关东军发动进攻。8月22日,日本关东军总司令山田乙三和参谋长秦彦三郎按苏联远东军总司令华西列夫斯基元帅的命令,率关东军97名将领和1500名校佐,向苏联红军投降。随后,苏联红军将日本关东军军官及其他日本战俘押至内蒙古的王爷庙、苏联赤塔,最后关押在苏联伯力(即哈巴罗夫斯克)的第45特别收容所。
到1949年末,除因伤、病而死在战犯收容所者之外,绝大多数日本战俘已被分批释放回日本。剩下3,000多名日本战俘是经苏军有关部门调查、审讯后,甄别出来的在侵华战争期间犯有罪行的战争罪犯,其中2,000多名已被苏联军事法庭判刑,尚有近千名战犯羁押在苏联海参崴和伯力的战犯收容所。
在为研究侦讯工作而召开的会议上,鉴于中共最高人民检察署党组决定组建一个专门机构开展侦讯,为保密起见,做会议记录的学员吴建璞提出叫“东北工作团”,获得大家赞同,上报中共最高人民检察署党组通过,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署东北工作团”,简称“东北工作团”或“工作团”。工作团作为侦讯日本战犯和“伪满汉奸”的专门机构,在中共最高人民检察署党组的领导下,实行委员会负责制。工作团设主任委员一名(李甫山),副主任委员两名(权维才、白步洲、井助国),委员若干名(汤文、黄华山、冯荣昌、孙明斋)。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三个侦讯室,其中第一侦讯室侦讯日本军队系统战犯,第二侦讯室侦讯在满洲国任职的日本军政警宪战犯,第三侦讯室侦讯满洲国汉奸。
1954年3月7日,工作团一行200多人全体移驻辽宁抚顺,这些侦讯人员与抚顺战犯管理所200余名管教工作人员会合后(抚顺战犯管理所归工作团统一领导),开始侦讯、管教日本战犯与满洲国汉奸。
审判准备
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没有制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可供参考的法律仅有两个,即1948年11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副总司令彭德怀发布的《惩处战争罪犯的命令》,以及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但是这两个法律均针对国内罪犯,无法作为审判国际战犯的法律依据。为此,有专家提出可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一个规定作为法律依据。1956年4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于1956年4月25日明令公布。
195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签发《对在日本侵略中国战争期间犯有各种罪行的铃木启久、富永顺太郎、城野宏、武部六藏等45名战争犯罪案起诉决定书》,并批准上述四案起诉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受理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四案,并且分四案审理。
1956年6月12日至6月20日,特别军事法庭在太原举行第二次审判,审理了日本侵华战争犯罪山西反革命案(城野宏8人案)。审判长朱耀堂,审判员郝绍安、张剑,国家公诉人为首席检察员井助国及检察员黄泽湘、郭轩、张焕新,辩护人为律师冀贡泉、王克勤、崔玉华、何士英、黄文忠、梁振寰。受审的8名战犯有:城野宏、相乐圭二、菊地修一、永富博之、住冈义一、大野泰治、笠实、神野久吉。6月20日,判处城野宏等8人有期徒刑8年至18年。
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和太原开庭审理主要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次要或悔罪较好的1017名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分别于1956年6月21日、7月18日、8月21日分三批给予“从宽处理,免予起诉,即行释放”。《免予起诉决定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签署,并且指定检察员王之平、井助国、冯荣昌向被免予起诉的战争犯罪分子集体宣布。至此,在押1062名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已由中国政府全部处理完毕。
在审判日本战犯结束之后,1956年9月,沈阳特别军事法庭的建筑被交回沈阳市。1957年,沈阳市将其改建成北陵电影院。
旧址二层小楼的楼顶覆盖金色琉璃瓦,小楼的室内装饰尽量复原当年审判时的场景。特别军事法庭内摆放人物蜡像,复原当年日本战犯接受审判的场景。陈列馆内还首度播放了一段30分钟的审判历史影像,包括日本战犯当年在审判现场下跪谢罪的影像。
山西饭店位于太原市五一广场西北侧。北面及西面靠近文瀛公园(原名“人民公园”),南临纯阳宫。该饭店隶属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参考文献
参见
- 日军战争罪行
-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伯力審判
- 抚顺战犯管理所、太原战犯管理所
- 中國歸還者聯絡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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