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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 篇文章

美国宪法第二条

《美国宪法》第二条确立了美国联邦政府的行政部门,并赋予其执行与执行联邦法律的职能。该条文将行政权力集中于美国总统一职,详细规定了总统与副总统的设立、选举方式、任期长短、职责权限以及免职程序,构成了总统制的制度基础,并没有直接建立其下属的任何一个部门。 第二条第一款设立了总统与副总统两个职务,并规定两者的任期皆为四年。该节的明确指出,联邦政府的行政权属于总统,与宪法第一条和第三条中的授权条款共同确立了美国政府的三权分立架构。第一款同时确立…

美国宪法第五条

《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了修改宪法的正式程序,是宪法中有关自身变更机制的核心条文。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需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提出修正案,二是对该修正案进行批准。第五条通过明确、有限的程序,为美国宪政体系的稳定与适应提供了法律框架,使宪法在维持连续性的同时,也能回应时代变化。 提出宪法修正案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由国会提出,要求众议院与参议院均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修正案;第二种方式是由国会根据三分之二州议会的请求召开一场,以此方…

美国宪法第四条

《美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了美国各个州份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互动机制。该条文不仅确保了各州在法律、权利和司法程序方面的基本一致性,也授权国会、管理联邦领地,并规定联邦政府对各州的政治体制和安全负有保障责任。第四条是维护联邦制度统一与合作的重要宪法依据。 第一款规定了,要求各州在法律上承认其他州的公共行为、记录以及法院裁决。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确保美国各州在处理跨州事务时的法律一致性,防止因州与州之间的法律差异而导致的权利落空或…

美国宪法第三条

《美国宪法》第三条确立了美国联邦政府的司法部门,明确了联邦法院的架构、职权范围与审理案件的权限。该条文不仅规定了最高法院的设立及其下属法院的可能存在,还界定了司法权力的适用范围,定义了叛国行为,并赋予国会相应的惩罚权。通过这一条,美国的司法体系获得了宪法基础,成为与立法、行政相并列的三大政府分支之一。 第一款规定,美国的司法权属于一个最高法院,并可设有由国会设立的下级法院。该款虽授权设立“下级法院”,但并不强制要求其存在。事实上,美国历…

美国宪法第一条

《美国宪法》第一条确立了美国联邦政府的立法机构——国会。根据该条规定,国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即美国众议院和美国参议院,构成了所谓的两院制立法机关。这一条不仅赋予国会的立法权力,还授权其制定为履行这些权力“”的法律。与此同时,第一条也设定了法案的通过程序,并对国会和各州的权力行使设下若干限制,防止滥权。 第一款开篇的“授权条款”(Vesting Clause)将所有联邦立法权赋予国会,并明确国会包括众议院与参议院两个议院。结合宪法第二条和第…

美国宪法第七条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了整部宪法需要有多少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以及各州应该如何批准。 内容文本 译文:经九个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足以使本宪法在各批准州成立。 历史背景 1788年,新罕布什尔成为了第9个批准联邦宪法的州,弗吉尼亚州、纽约州、北卡罗莱纳州以及罗德岛州均尚未批准。其中弗吉尼亚是当时13个州中人口最多的,而纽约州则是最富饶的。两个州未批准宪法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认为宪法中缺乏保护基本公众自由和权利的条款,以后民众有冤无“法”伸。因此,…

美国宪法第六条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宪法和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全国的所有政府官员都应拥护宪法,且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出任任何公职的必要条件,合众国成立前以《邦联条例》组建邦联政府时所欠债务,在合众国成立后一样有效。 内容文本 译文:本宪法采用前订立的一切债务和承担的一切义务,对于实行本宪法的合众国同邦联时期一样有效。 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