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一条

《美国宪法》第一条确立了美国联邦政府的立法机构——国会。根据该条规定,国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即美国众议院和美国参议院,构成了所谓的两院制立法机关。这一条不仅赋予国会的立法权力,还授权其制定为履行这些权力“”的法律。与此同时,第一条也设定了法案的通过程序,并对国会和各州的权力行使设下若干限制,防止滥权。

第一款开篇的“授权条款”(Vesting Clause)将所有联邦立法权赋予国会,并明确国会包括众议院与参议院两个议院。结合宪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配,第一条的授权条款成为三权分立体制的基础。第二款专门论述众议院的构成与规则,规定众议员每两年选举一次,各州所分配的席位数量依据人口比例决定。此外,该节还规定,凡是在本州议会最大一院中有选举权的公民,同样拥有选举众议员的权利。

第三款则聚焦于参议院的设置。参议院由各州选出两名议员组成,每位议员任期六年。最初,参议员由州议会选举产生,但1913年批准的第十七修正案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第三款还规定了其他参议院的组织运作规则,其中一项重要规定是由美国副总统担任参议院议长。第四款授权各州制定本州的国会选举程序,但也保留国会修改这些规定或自行制定规定的权力。此外,国会被要求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五款涉及两院的内部规则,并赋予众议院与参议院审查各自议员选举结果、判定成员资格以及惩戒或开除其成员的权力。第六款则规定了议员的薪酬、特权以及任职限制。
第七款详述了立法程序。该节要求所有法案必须经两院通过,方可成为法律,同时还设定了总统的否决权。若总统否决某项法案,国会可通过两院三分之二多数投票推翻该否决,使法案依然成为法律。

第八款列出了国会的若干具体权力,被称为“列举权力”。其中包括(前提是在全国范围内保持一致)、保障国家安全与促进全民福祉的能力、、制定归化规则、铸造货币并规定其价值、借贷联邦信用资金、设立邮局和邮政道路、设立联邦法院(高于地方法院但低于最高法院)、组建和资助军队与海军。该节还赋予国会在国家遭遇叛乱或入侵时召集民兵的权力,以及组织、装备、训练和管理民兵的责任。此外,国会有权设立作为国家首都的联邦特区,并在该特区内行使排他性管辖权。除上述列举权力外,第八款还赋予国会制定为实施这些权力所必要和适当的法律的权力,这是著名的“必要与适当条款”。

第九款对国会权力设限。该节禁止国会通过及其他可能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做法。第十款则限制各州的若干行为,例如禁止与外国缔结条约或结盟、、(除最低限度的检验费用外)、未经国会同意维持军队或参与战争。这些限制旨在确保联邦政府在外交、财政与军事事务中拥有统一主导权。

概览
第一款:立法权属于国会

  • 译文:本宪法授予的联邦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宪法第一条第一款将联邦立法权完全赋予联邦国会。在宪法第二条与第三条中,也有类似条款将行政权赋予联邦总统,将司法权赋予联邦法庭。宪法的前三条共同构成了美国联邦政府三权分立的宪政基础,也即联邦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独立施行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并且不得侵犯另一机构的宪法权力,以此来维护对人民负责的有限政府。

宪法第一条关于国会立法权的规定中特别强调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宪法规定国会仅能就宪法第一条明文列出的事项施行立法权(并受到之后的第十修正案的进一步制约)。同时,国会也不得将立法权委任给政府的其他两个分支(行政分支和司法分支),这项原则被称为不得委任学说(nondelegation doctrine)。然而,最高法院通过案例确认国会有权将具体事务的监管权赋予个别行政机构,只要国会就此行政机构如何行使其权力制定了清晰的指导原则(intelligible principle)。

虽然宪法并未明文规定,但是国会早已事实拥有调查听证权,并且经由最高法院确认此权力为行使国会立法权所必须之附带权力。然而,最高法院同时也限制此调查听证权应当限于与国会立法有关而不可任意滥用。国会调查听证无可争议的经常对象之一就是联邦行政分支,然而国会能否强制总统或联邦政府官员提交文件或证词却充满了争议(见“行政豁免权”)。

在实际听证中,国会受限的听证权意味着国会不能对个体公民的私人生活进行调查听证。根据三权分立原则,对于个体公民的调查听证权力应当属于法院而非国会。不过,自大萧条以来,法院倾向于尊重国会的调查听证权,而非施加不必要的限制。

第二款:众议院
第1节:众议员的组成和选举方式

  • 译文:联邦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直接)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各州选民须具备该州州议会两院中议席较多之一院的选民资格。。

第3节:各州众议员和直接税份额分配

  • 译文: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在本联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服一定年限劳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人口的实际统计在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内和此后每十年内,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每三万人选出的众议员人数不得超过一名,但每州至少须有一名众议员;在进行上述人口统计以前,新罕布什尔州有权选出三名,马萨诸塞州八名,罗德岛州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地一名,康涅狄格州五名,纽约州六名,新泽西州四名,宾夕法尼亚州八名,特拉华州一名,马里兰州六名,弗吉尼亚州十名,北卡罗莱纳州五名,南卡罗莱纳州五名,乔治亚州三名。
  • 对于任何一州输出的货物,不得征税。
  • 任何有關商務或納稅的條例,均不得賦予某一州的港口優惠待遇;亦不得強迫任何開往或來自某一州的船隻,駛入或駛出 另一州,或向另一州納稅。
  • 除根据法律规定的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提取款项。一切公款收支的定期报告书和账目,应不时予以公布。
  • 合众国不得授予贵族爵位。凡在合众国属下担任任何有薪金或有责任的职务的人,未经国会同意,不得从任何国王、君主或外国接受任何礼物、俸禄、官职或任何一种爵位。

第十款:对各州的限制
第1节:契约条款

  • 译文:任何一州都不得:缔结任何条约,参加任何同盟或邦联;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铸造货币;发行纸币;使用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货币;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或授予任何贵族爵位。

第2节:進出口關稅

  • 譯文: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任何进口税或关税,但为执行本州检查法所绝对必要者,不在此限。任何一州对进出口货物所征全部关税和进口税的纯收益均应充作合众国国库之用;所有这类法律得由国会加以修正和监督。

第3节:船税、军队和盟约

  • 译文: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征收任何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或战舰,不得与他州或外国缔结协定或盟约,除非实际遭到入侵或遇刻不容缓的紧迫危险时不得进行战争。

注释
参考资料
外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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