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宪法和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全国的所有政府官员都应拥护宪法,且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出任任何公职的必要条件,合众国成立前以《邦联条例》组建邦联政府时所欠债务,在合众国成立后一样有效。
内容文本
- 译文:本宪法采用前订立的一切债务和承担的一切义务,对于实行本宪法的合众国同邦联时期一样有效。
- 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
- 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拥护本宪法;但决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属下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参考资料
- Irons, Peter. (1999). A People'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New York: Penguin.
外部链接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81211012558/http://www.gpoaccess.gov/constitution/browse.html Kilman, Johnny and George Costello (Eds). (2000).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分析和解读]
- [http://www.law.cornell.edu/anncon/html/art6toc_user.html CRS带注释的宪法:第六条]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