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二条

《美国宪法》第二条确立了美国联邦政府的行政部门,并赋予其执行与执行联邦法律的职能。该条文将行政权力集中于美国总统一职,详细规定了总统与副总统的设立、选举方式、任期长短、职责权限以及免职程序,构成了总统制的制度基础,并没有直接建立其下属的任何一个部门。

第二条第一款设立了总统与副总统两个职务,并规定两者的任期皆为四年。该节的明确指出,联邦政府的行政权属于总统,与宪法第一条和第三条中的授权条款共同确立了美国政府的三权分立架构。第一款同时确立了选举总统与副总统的机制——选举人团制度。根据该制度,每个州通过其州议会设定选举人的产生方式,每州的选举人数量等同于其在国会中所拥有的众议员和参议员总数。选举人团负责选出总统和副总统。如果没有任何候选人获得多数选举人票,则由众议院进行所谓的权变选举,从得票最多的几位候选人中选出总统。该款还规定了总统的资格条件,要求候选人必须是出生時或通過憲法時是美国公民,年满35岁,并在美国居住至少14年。若总统职位出现空缺,宪法授权国会制定法律来决定继任程序。此外,总统在就职前必须宣誓或庄严声明,誓言忠实执行总统职务并维护宪法。

第二款详尽列举了总统的权力。首先,总统被指定为美军三军总司令,并拥有特赦联邦罪犯的权力(不含弹劾案件)。此外,该节要求行政各部门的主要官员向总统提供意见,这为后来的内阁制度提供了基础。尽管宪法并未明文规定内阁的存在,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将主要官员组织成一个咨询机构,逐渐形成惯例,为历任总统所沿用。该节中的赋予总统在取得参议院三分之二同意的前提下签署国际条约的权力;则授权总统提名联邦法官、驻外使节及其他高级公务员,但需获得参议院的,即参议院的多数批准方能生效。该条款同时赋予国会通过立法决定某些低级官员是否可由总统、法院或各部门首长在无需参议院批准的情形下任命。最后一项规定,在参议院休会期间,总统可临时任命官员填补空缺,这种任命无需立刻取得参议院批准,但任期有限。

第三款则规定了总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义务与权限。总统有权在特殊情况下召集国会两院会议,并在会期出现分歧时决定其休会时间。总统还负责接待外国使节与大使,这项权力也被视为对外交承认权的体现。此外,总统负责颁发所有联邦官员的任命证书。该款要求总统定期向国会通报“国家状况”,自1913年以来,这一责任通常以国情咨文的形式呈现,由总统亲自向国会发表演说。第三节中的建议条款赋予总统向国会提出其认为“必要与适当”的立法建议的权力,而执行条款则规定总统必须确保所有经合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被忠实执行。不过,如何具体执行法律,总统拥有一定的解释与裁量空间。

第四款概述了总统、副总统以及所有联邦文官被弹劾与免职的条件。依据该节规定,若上述官员因叛国、受贿或其他被弹劾并定罪,即可被罢免。这项规定为行政部门设立了最终的责任机制,保障政府权力不会被滥用,同时也体现了立法机关对行政首脑的监督机制。

第一款:总统和副总统
第1节:行政权
*译文:“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四年,副总统的任期相同。总统和副总统按以下方法选举:”

第一节属于授权部分,与宪法的第一条(国会的立法权)和第三条(法院的司法权)的同一节作用一样。但是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部门所拥有的行政权(即执法权)仅限于执行拥有立法权的国会所通过的法律,因为国会有权“制定为行使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和适当的所有法律。”

总统是美国联邦政府行政部门的首脑,总统和副总统每4年选举一次。(美國憲法)

第2节:选举人的选派方法
*译文:“每个州依照该州议会所定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人,其数目同该州在国会应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总人数相等。但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属下担任有责任或有薪金职务的人,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

在当代政治中,两党通过各种方式产生各州选举人名单以及联邦正副总统候选人,而后各州选民通过大选来选出本州选举人。在绝大多数州,赢得普选票的党就赢得了本州所有的选举人票。选举人选出后,将在各州集会并投票选出正副总统。根据宪法的最初版本,每位选举人投出两票选举总统,并且保证至少一票须投给非本州居民,此规定意在避免正副总统皆来自于同州。得票最高者成为总统,次高者则为副总统。若出现多人均获得多数票且票数相等的情况,则由众议院选出总统;若无人获得多数票,也由众议院在票数最多的五人中选出一人成为总统。当众议院选举总统时(称为"contingent election"),每州拥有一票,获得过半数票者成为总统。若得票次高者出现平局,则由参议院选举产生副总统。在1800年总统选举中,选举人票数出现了平局,而众议院选举总统时陷入了僵局,经过整整36轮投票后才最终选出杰斐逊成为总统。

显然,立宪先贤在最初的宪法文本中力图使正副总统的产生独立于国会之外,因此才规定了选举人团制度并且明文规定联邦议员不得成为选举人。此选举方式截然不同于议会制国家政府首脑的产生方式,即由议会选举产生总理或首相。然而与此同时,宪法又规定选举人在各自州集会选举正副总统,而非全国选举人在同一地点集会进行选举。在18世纪的技术条件下,分别集会的必然后果就是在选举票数相等时各州选举人无法及时打破僵局,于是不得不需要国会的介入。当然,若宪法规定全国选举人在首都(或其他某地)集会进行选举将可以解决此问题而避免国会的插手,然而立宪先贤基于两个重要原因而没有采纳这一方案。首先,对于偏远州的选举人来说,仅仅为了投票而费时费力地去到首都似乎是并不必要的负担——要记住选举人被禁止担任任何联邦职务,因此也就没有任何必要专门去首都一趟。其次,也更重要的是,许多立宪先贤担心在同一地点集会的选举人可能会受到少数人的威胁恐吓。历史上,此类对选举的恐吓在中世纪以来的欧洲经常出现,特别是由红衣主教选举教皇时。

鉴于1800年选举的僵局,1804年通过的第十二修正案对正副总统的选举方式进行了若干重要的修订。每个选举人不再对总统投下两票,而改为总统一票,副总统一票。当没有总统候选人取得多数票时,由众议院从得票最高的三人(修正案之前为五人)中选出总统。当没有副总统候选人取得多数票时,由参议院从得票最高的两人中选出副总统(宪法原文仅规定当出现平局时由参议院进行选举)。同时,修正案也明确规定副总统候选人的参选资格与总统候选人相同。

第4节:选举日期
*译文:国会得确定选出选举人的时间和选举人投票日期,该日期在全合众国应为同一天,但这一说法一直存在争议。对此没有其实任何同期的证据,也没有任何参与过其典礼的目击者——包括那些转述过他誓词的人——提及过这4个字。

同时,新当选总统的名字一般都会加在“我”()字的后面,比如说“我,乔治·华盛顿庄严宣誓......”

此外副总统上任前同样有宣誓仪式,不过这并非宪法而是之后国会法案中的规定。目前,副总统的宣誓誓词与所有国会议员的誓词一样:
:I do solemnly swear (or affirm) that I will suppor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gainst all enemies, foreign and domestic; that I will bear true faith and allegiance to the same; that I take this obligation freely, without any mental reservation or purpose of evasion; and that I will well and faithfully discharge the duties of the office on which I am about to enter. So help me God.
*译文:

第二款:总统职权
第1节:军队司令;内阁首脑;缓刑和赦免权
*译文:总统是合众国陆军、海军和征调为合众国服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他得要求每个行政部门长官就他们各自职责有关的任何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他有权对危害合众国的犯罪行为发布缓刑令和赦免令,但弹劾案除外。”但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每一次重大的军事行动从技术上来说都是一次“军事行动”或联合国的,这些在国会看来都可以被视为是正当合法的,因为它们要么有着各种各样的联合国决议案的支持,要么则有着像东京湾决议案或是的授权。

第2节:咨询和同意条款
*译文:总统经咨询参议院和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但须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的批准。他提名,并经咨询参议院和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和任命手续未由本宪法另行规定而应由法律规定的合众国所有其他官员。但国会认为适当时,得以法律将这类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一人、法院或各部部长。

第4节:接见外国使节
总统“应接见大使和公使”,宪法的这一条款被解读为总统在所有外交事务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

第5节:切实执行法律
总统必须“负责使法律切实执行”,宪法中的这一条款规定总统有执行和维护法律的义务因此被称为维护条款。这一条款旨在确保即使并不同意,总统也会忠实地执行法律。凭借其行政权,总统可以执法并管控其他执法者。但在维护条款制约下,总统必须用自己的行政权力来“负责使法律切实执行”从程序上,弹劾只是决定一个人是否可以继续担任其职务,弹劾罪名成立后并不直接伴随有其他的任何惩罚,但是其还需要面对民事或刑事法庭的审判。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81211012558/http://www.gpoaccess.gov/constitution/browse.html Kilman, Johnny and George Costello (Eds). (2000).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alysis and Interpretation.*]
*[http://www.law.cornell.edu/anncon/html/art2toc_user.html CRS Annotated Constitution: Article 2]
*[http://www.usconstitution.net/consttop_pard.html Mount, Steve. (2003). "Presidential Pard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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