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縮寫:SOLAS )或称《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最初因泰坦尼克号事故而设立,现称《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之1978年议定书》(英文: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縮寫:SOLAS 74/78)是国际海事组织所制定的海事安全公约之一。国际海上人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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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縮寫:SOLAS )或称《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最初因泰坦尼克号事故而设立,现称《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之1978年议定书》(英文: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縮寫:SOLAS 74/78)是国际海事组织所制定的海事安全公约之一。国际海上人命安…
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简称香港公约(),是2009年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公约,2025年6月26日生效。该公约旨在确保船舶达到使用寿命后被回收时,不会对人类健康安全和环境造成不必要风险。 参考文献
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是1971年国际海事组织(时称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于比利时布鲁塞尔通过,于1978年10月16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1971年后该公约原本经1992年议定书()修正,后者1996年5月30日生效,前者2002年5月24日失效。 背景 各缔约国考虑到《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不能在所有情况下对油污损害的受害人提供全部赔偿,反而给船舶所有人增加了额外的经济负担;为保证能…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亦稱1976年倫敦公约(),是1976年国际海事组织(时称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制订的公约。公约在英国伦敦通过,于1986年12月1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内容 公约对责任限制及其权利、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和分配等作了规定。公约对有关人身伤亡的索赔规定了至少33.3万特别提款权的索赔额度(吨位不超过500的船舶),对其他索赔规定了至少16.7万特别提款权的索赔额度。 参考文献
海上核材料运输民事责任公约()是1971年国际海事组织(时称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于比利时布鲁塞尔通过,于1975年7月15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背景 各缔约国考虑到《核能领域中第三方责任的巴黎公约》及其1964年补充议定书,和《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的相关规定;希望确保海上核材料运输过程中引起的核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仅由核装置经营人负责,达成协议,制订该公约。 内容 公约主要规定如果核设施经营人…
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簡稱渔船安全公约(),是1977年国际海事组织(时称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制订的公约,目前尚未生效。考虑到由于技术原因,公约生效可能性低,国际海事组织于1993年通过了托雷莫利诺斯议定书以替代1977年公约,议定书目前亦尚未生效。 参考文献
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是1969年国际海事组织(时称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在英国伦敦通过,于1982年7月18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内容 公约为国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制定了统一原则和规则。 国际吨位证书 公约(第7条)规定按本公约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的船舶,应由主管机关发给国际吨位证书。公约附则二规定了证书格式。 参考文献
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是2004年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订于英国伦敦,于2017年9月8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该公约是全球第一部关于压载水携带外来物种的国际公约。 背景 各缔约国忆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环境与发展里约宣言》等的目标和规定;意识到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无控制排放已经导致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环境、人体健康、 财产和资源造成损伤损害;希望继续制定更安全和更…
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是1995年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订于英国伦敦,于2012年9月29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背景 各缔约国本着制订一致同意受雇于渔船的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的国际标准,以进一步增进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愿望,制订公约各条款。 内容 公约对发证、国内规定、监督、促进技术合作做了规定。 对船长、驾驶员、轮机员和无线电操作员的证书规定列表 参考文献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1969年责任公约(),是1969年国际海事组织(时称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在比利时布鲁塞尔通过,于1975年6月19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背景 缔约国意识到由于遍及世界的海上载运散装油类而出现的污染危险,确信有必要对由于船舶逸出或排放油类造成污染而遭受损害的人员给予适当的赔偿,本着通过统一的国际规则和程序以便确定在上述情况下的责任问题并提供适当赔偿的愿望,议定公约条款…
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是1979年国际海事组织(时称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制订的公约。公约在德国汉堡通过,于1985年6月22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背景 各缔约国希望通过制定适应海运中救助海上遇险人员需要的国际海上搜救规划,来发展促进相关活动;希望增进全世界搜救组织间和参加海上搜救活动者之间的合作,制订本公约各条款。 内容 公约附件缔约国须保证为在其海岸附近的海上遇险人员提供适当搜救服务做出必要的安排;须向秘书长提供有…
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簡稱HNS公約(),是1996年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公约,目前尚未生效。该公约建立了两级赔偿制度:船东保险和基金,内容不仅涉及污染损害,还涉及了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火灾、爆炸之风险。 参考文献
{{Infobox treaty |name=公海-{干}-预公约 |long_name=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date_signed=1969年11月29日 |date_effective=1975年5月6日 |location_signed=布鲁塞尔 |depositor=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languages=英文、法文 俄文(正式译本) 西班牙文(正式译本) |parties=89(截至2021年3月2日)}} 国际干预…
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是2007年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订于肯尼亚内罗毕,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该公约主要涉及各国领海外沉船的清除问题。 背景 各缔约国意识到残骸若不予以清除,可能对航行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这一事实;确信有必要通过统一的国际规则和程序,以确保残骸及时有效的清除和所涉及费用的赔付;注意到许多残骸可能位于包括领海的各国领土内;认识到在规范清除危险残骸的责任和义务的法律制度方面…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又称便利运输公约,是1965年国际海事组织(时称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于英国伦敦通过,于1967年3月5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背景 为尽量简化和减少国际航行船舶相关的手续、文书要求和程序,以便利海上运输,各缔约国达成本公约。 内容 公约主要规定各缔约国应保证在制定实施相关措施时进行合作,并在此方面尽可能达到最高程度的统一。 公约的附则列明了相关术语的定义和一般规定(第一节)、有…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是1972年国际海事组织(时称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制订的公约。公约在瑞士日内瓦通过,于1977年9月6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背景 各缔约国认识到在集装箱的装卸、堆放和运输中高度保障;注意到便利集装箱国际运输的必要性;承认制订国际共同的安全要求是有益的;决定正式提出集装箱结构上的要求,为此制订本公约各条款。 内容 公约适用于国际运输中所使用的的先有或新集装箱,但不包括空运集装箱(第3条)。公约附件一…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简称载重线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时称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制订的国际公约。包括1930年和1966年两份文本,以及若干修正案。1966年公约优先于1930年公约,并于1968年7月21日生效。 1930年公约内容 1930年公约规定了未依公约及附件勘划标志(载重线)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航行。 公约还对装运木材的轮船、邮轮、特种船舶的载重线进行规定。 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公约规定对根据本公约检验和勘划标志的船舶,应…
国际海事组织(IMO)编号是船舶、注册船东和管理公司所使用的唯一识别码。引入IMO号码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海事安全和安保并减少海事欺诈。它们由三个字母「IMO」和唯一的七位数数字组成,分配規則來自於《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 自1996年1月1日起,所有船舶都必须使用国际海事组织编号。该编号用于识别船舶,并且不会随着船舶的船东、注册国或名称发生变化而改变。船舶的证书上也必须有IMO的编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客运船舶也必…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列表收录了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管理的公约及其成立公约。国际海事组织成立后,首先致力于修订《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该公约于1960年通过,1965年生效,并取代了1948年版本。之后,该组织着手于制订和修订《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等海上安全、便利运输主题的公约。1967年,托利卡尼翁号油轮事故造成了十二万吨原油泄漏,接下来的数年中,该组织引入了一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