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box treaty
|name=公海-{干}-预公约
|long_name=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date_signed=1969年11月29日
|date_effective=1975年5月6日
|location_signed=布鲁塞尔
|depositor=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languages=英文、法文
俄文(正式译本)
西班牙文(正式译本)
|parties=89(截至2021年3月2日)}}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简称公海-{干}-预公约或干预公约(),是1969年国际海事组织(时称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在比利时布鲁塞尔通过,于1975年5月6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背景
缔约国意识到有必要保护其国民利益,使其免于遭受海上事故引起的海上和海岸油污危险的严重后果,议定公约条款。
内容
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国在发生海上事故后,如有理由预计会造成较大有害后果,就可在公海上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减轻或消除油污危险。公约附件还列明了调解、仲裁的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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