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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

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是两种在理论上不同类型的权利。 自然权是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也就是生物普遍天生的權利,并不由法律、宗教、信仰、神明、神仙、科學、理性、科技、人類、生物、习俗、風俗、習慣、文化或政府跟宇宙中任何的人事物来赋予跟改变還有剝奪,有普遍性跟永久性。 法定权是由特定的政府跟任何的人事物给予其统治下之人民,由国家的立法机构逐条订立并编纂成为法律条文。 历史 在古代社會,普世人權的概念還沒有成熟,一個人只會因為他身為…

1931年西敏法規

《1931年西敏法規》()是英國國會於1931年通過的法令,賦予大英帝國各自治領更大自治權,落實了1926年貝爾福宣言。 該法令訂明: 以下属地為自治領: 加拿大自治領 紐芬蘭自治領(後於1949年加入加拿大聯邦) 澳洲聯邦 紐西蘭自治領 南非聯邦 愛爾蘭自由邦 英國國會及英國政府從此不能再干涉自治領內部事務。 英國皇室仍然保留其他自治領的國家元首地位,但改以“自治領國王/女王”自稱。 一旦接受《1931年西敏法規》,自治领实际上相当于…

割让

割让行为是指将財產转让给另一个实体。在国际法中,割让通常指通过条约转让的土地。《巴伦坦法律辞典》将割让定义为“(被迫)交出;放弃;董事会为另一个机构放弃管辖权”。与强行没收财产的吞并相反,割让是自愿的,或者至少表面上是自愿的。 参考文献

征服權

征服權是一種在歷史上被認為正當的權利,它是指征服者在使用軍事手段佔有土地後,會馬上擁有這些土地的所有權。它曾被認為是國際法的一項原則,但隨時間推移,其重要性逐漸降低。二戰後,因《纽伦堡原则》中對認定侵略戰爭為戰爭罪行而遭禁止;至此,征服權便宣告無效。而聯合國大會通過向安理會提交的不具約束力的《》則進一步規範了侵略戰爭的定義。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