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是中華民國勞動法領域的法律原則,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負有安置義務;唯有在其無處安置、無其它方法繼續僱用勞工,「解僱」已是最終、不得已()的手段,才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反之,若雇主可用、溝通、輔導、給予改善機會等較為緩和的方式重新安置勞工時,則不得逕行終止勞動契約,以保障勞工。勞工若遭到違法解僱,可在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不成立後,向地方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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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是中華民國勞動法領域的法律原則,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負有安置義務;唯有在其無處安置、無其它方法繼續僱用勞工,「解僱」已是最終、不得已()的手段,才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反之,若雇主可用、溝通、輔導、給予改善機會等較為緩和的方式重新安置勞工時,則不得逕行終止勞動契約,以保障勞工。勞工若遭到違法解僱,可在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不成立後,向地方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的最低工資制度依據《最低工資法》、《勞動基準法》,於每年第三季由勞動部邀請各界人士組成「最低工資審議會」進行審議,如會中決議調整,則將結果交由行政院核定公告後實施。 現行最低工資為月薪新臺幣29,500元、時薪新臺幣196元,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工資歷史 中國大陸時期 1930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批准國際勞工組織《》。1936年12月23日,國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資法》,法規定成年工資以維持其本身足以供給無工…
《性別平等工作法》,中華民國法律,原名《兩性工作平等法》,2001年12月21日制定,2002年1月16日總統令公布,2002年3月8日国际妇女节施行。2008年1月16日總統令修正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將原本法條中的禁止職場性別歧視之規範,擴大涵蓋禁止歧視不同之性傾向。2014年又通過修法,要求政府應公布違法雇主名單,以強化雇主守法意願,並加重罰則,將派遣勞工、技術生及實習生納入保障範圍。2023年再度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並…
《工會法》,是中華民國最基礎的工會法律,主要是「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而制定(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民國18年(1929年)11月1日公布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22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2023年1月16日施行。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中華民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001 《工會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中華民國法務…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中最基礎的勞動法律,立法目的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民國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24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背景 台灣在1970至80年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對美國享有鉅額貿易順差。但美國對外貿易赤字急速惡化,失業率高漲且薪資成長停滯,眾多工會認為,開發中國家廠商對勞工提供較差之勞動條件…
團體協約簡稱團協,是根據中華民國《團體協約法》規定,由雇主團體及工人團體以規定勞動關係為目的簽訂的書面契約。在市場經濟制度下,相較於雇主,單一勞工協商時的力量較弱、社經地位較低,往往難以簽訂公平、合理的契約。為了修正市場經濟的缺失,國家以法律建立團體協約制度,保障勞工組成工會、由工會代表集體勞工與雇主協商的權利,藉由集體力量彌補個人力量的不足。在勞動法體系中,團體協約位階高於個別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勞動習慣與雇主管理權限。因此,事業單位…
《勞動檢查法》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旨在透過勞動檢查員書面、實地檢查事業單位的勞動條件、職業安全衛生是否符合法律規範,以保障勞工權益。這部法律最初於1931年2月10日,由當時尚未遷臺的國民政府公布施行,名為《工廠檢查法》;期間曾於1935年修正部分條文,1993年為配合社會經濟發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案大修《工廠檢查法》,並改名為《勞動檢查法》。 參考文獻
勞動三法,係指中華民國法律之《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為勞資關係運作上的重要法律。1992年11月12日,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等勞工運動團體組成「三法一案行動委員會」發起「1112工人鬥陣大遊行」,當時的勞動三法是《勞動基準法》、《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 歷史 過去的勞資關係中,勞工(勞方)與僱主(資方)的地位處於不均等的地位,勞方的權力遠小於資方所擁有的權力,加上沒有明確保障勞工權益、提升勞工地位之法令,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