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是中華民國勞動法領域的法律原則,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負有安置義務;唯有在其無處安置、無其它方法繼續僱用勞工,「解僱」已是最終、不得已()的手段,才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反之,若雇主可用、溝通、輔導、給予改善機會等較為緩和的方式重新安置勞工時,則不得逕行終止勞動契約,以保障勞工。勞工若遭到違法解僱,可在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不成立後,向地方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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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是中華民國勞動法領域的法律原則,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負有安置義務;唯有在其無處安置、無其它方法繼續僱用勞工,「解僱」已是最終、不得已()的手段,才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反之,若雇主可用、溝通、輔導、給予改善機會等較為緩和的方式重新安置勞工時,則不得逕行終止勞動契約,以保障勞工。勞工若遭到違法解僱,可在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不成立後,向地方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
團體協約簡稱團協,是根據中華民國《團體協約法》規定,由雇主團體及工人團體以規定勞動關係為目的簽訂的書面契約。在市場經濟制度下,相較於雇主,單一勞工協商時的力量較弱、社經地位較低,往往難以簽訂公平、合理的契約。為了修正市場經濟的缺失,國家以法律建立團體協約制度,保障勞工組成工會、由工會代表集體勞工與雇主協商的權利,藉由集體力量彌補個人力量的不足。在勞動法體系中,團體協約位階高於個別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勞動習慣與雇主管理權限。因此,事業單位…
就業安定基金,為臺灣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5條所設立之專戶基金,由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時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匯入,用以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相關事務。 歷史背景 基金成立於1994年(民國83年),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旨在妥善運用雇主為聘僱外籍勞工所支付之就業安定費。自民國87年起編列附屬預算,用於推動多元就業方案及補助計畫。 主要用途 基金主要用於下列項目: 促進本國人就業 提升勞工工作條件與福祉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