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 简述为:任何判断必须有(充足)理由。古希腊亚里斯多德的经典逻辑 只明确的描述了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三个基本公理。“充足理由律”是由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提出 , 并由德国哲学家亚瑟·叔本华在1813年发表的博士论文《论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英文:On the Fourfold Root of the 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中进一步阐述。 叔本华还将充足理由律和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并列,把它看成经典逻辑的第四个思维规律公理。
公式化陈述
充足理由律具有多种表达方式,以下几个表述也许是所有这些表达方式最好的总结:
- 对于每个实体X,如果X存在,那么对于X存在的原因有足够的解释(sufficient explanation)。
- 对于每个事件E,如果E发生,那么都有充分的解释说明为什么E会发生。
- 对于每个命题P,如果P为真,那么对于P为什么为真有足够的解释。
可以用推理(reasons)或原因(causes)来理解「足够的解释」的含义。 但与该时期的许多哲学家一样,莱布尼兹也没有仔细地区分两者。 但是,根据给出的解释,得出的充足理由律表述方式也大不相同(请参见: ) 古希腊亚里斯多德的经典逻辑只明确的描述了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三个基本公理。充足理由律是由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提出, 并由叔本华将充足理由律进一步分析和阐述,并将其和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并列,把它看成经典逻辑的第四个思维规律公理。
*同一律:事物只能是其本身。符号化为 A = A。
*排中律:對於任何事物在一定條件下的判斷都要有明確的“是”或“非”,不存在中間狀態。符号化为 (A ∨ ¬A)。
*矛盾律:在同一時刻,某個事物不可能在同一方面既是這樣又不是這樣。符号化为 ¬(A ∧¬A)。
*充足理由律:任何判断都必须有充足理由。人们最容易忽略的就是充足理由律,没有充足理由,整个演绎推理的结论就不牢固。
參看
*经典逻辑
- 传统逻辑
- 思维规律
*同一律
*排中律
*矛盾律
*亚瑟·叔本华
*哲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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