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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十七修正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修正案()簡稱「第十七修正案」(),于1912年5月13日提出,1913年4月8日批准生效。其中规定美國联邦参议员需由公民进行直接选举选出,取代了宪法第一条第三款中参议员选举办法的规定;根据该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因此联邦参议员原本是由州议会选举而非公民直接选举。修正案还改变了参议员席位出现空缺时的补选程序,规定各州州长“在人民依该州议会指示举行选举填补缺额以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

的第十六修正案文本]] 《美利堅合眾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簡稱「第十六修正案」(),允许美国国会在未按各州比例分配或考虑人口普查数据的情况下直接征收所得税。本案起自於1909年國會針對美国最高法院在1895年的所作出回應。於是1909年7月12日提出第十六修正案。再於1913年2月3日获得了足够数量的州批准數而通过,就此推翻了美國最高法院在1895年的波洛克一案所作出的判决。 内容文本 译文: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和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