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十七修正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修正案()簡稱「第十七修正案」(),于1912年5月13日提出,1913年4月8日批准生效。其中规定美國联邦参议员需由公民进行直接选举选出,取代了宪法第一条第三款中参议员选举办法的规定;根据该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因此联邦参议员原本是由州议会选举而非公民直接选举。修正案还改变了参议员席位出现空缺时的补选程序,规定各州州长“在人民依该州议会指示举行选举填补缺额以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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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修正案()簡稱「第十七修正案」(),于1912年5月13日提出,1913年4月8日批准生效。其中规定美國联邦参议员需由公民进行直接选举选出,取代了宪法第一条第三款中参议员选举办法的规定;根据该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因此联邦参议员原本是由州议会选举而非公民直接选举。修正案还改变了参议员席位出现空缺时的补选程序,规定各州州长“在人民依该州议会指示举行选举填补缺额以前”“任命临时参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