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修正案()簡稱「第十七修正案」(),于1912年5月13日提出,1913年4月8日批准生效。其中规定美國联邦参议员需由公民进行直接选举选出,取代了宪法第一条第三款中参议员选举办法的规定;根据该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因此联邦参议员原本是由州议会选举而非公民直接选举。修正案还改变了参议员席位出现空缺时的补选程序,规定各州州长“在人民依该州议会指示举行选举填补缺额以前”“任命临时参议员”,而原本的规定这一缺额仍然是“在州议会下次集会”来进行“填补”的。两者的根本区别就是补选的参议员也将由公民而非州议会选出。最初宪法构建目的是为了确保联邦政府拥有足够数量的各州代表,并且保证他们不会过于倚赖民众支持和现时意愿、而能在“面对呈交国会的问题时表现得更高瞻远瞩”。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州议会选举出现僵局,联邦参议员席位长时间得不到补充等,对之加以改革的呼声和运动也开始出现。
改革者曾于1828年、1829年和1855年提出宪法修正案,并在1890年代和1900年代引起了足够的重视,包括国务卿威廉·詹宁斯·布莱恩在内的进步主义者提出应该改变联邦参议员的选举方式。而伊莱休·鲁特和为主的政治家则要求保持州议会选派参议员的制度。1910年,31个州议会通过了要求改革的提议;1912年,239个州或国家级政党承诺将改革选举制度为某种形式的直选,并且有33个州已经开始采用直接初选。随着以州主导的宪法修正案运动影响力越来越大,国会担心此举会引发一次各州直接要求召开的制宪会议,并最终提出了强制直接选举联邦参议员的宪法修正案:1912年5月13日通过后提交各州批准。1913年4月8日,在得到了足够数量州批准后,《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修正案》正式生效。1913年5月31日,国务卿威廉·詹宁斯·布莱恩正式宣布修正案通过。
对第十七修正案的批评者认为,改变参议员的选举方式将导致各州(议会)完全失去其在联邦政府中的代表权,进而违反宪法第五条中“不得剥夺任何一州在参议院平等投票权”的强制规定}}
译文:
*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人民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每个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任何一州在参议院的代表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但任何一州的议会,在人民依该议会指示进行选举填补缺额以前,得授权本州行政长官任命临时参议员。
*本修正案不得作如此解释,以致影响在本修正案作为宪法的一部分生效以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
背景
原本的规定
上唯一一位支持由公民选举联邦参议员的代表]]
根据宪法第一条第三款前两节的规定,各州议会选举该州的联邦参议员,任期6年。同时,根据制宪会议上人口大州和小州所达成康涅狄格妥协精神,宪法中规定各州无论大小,均拥有两名参议员,这一规定与由公民投票选举的联邦众议员恰恰相反。在当时,这也是一个几乎毫无争议的决定,只有宾夕法尼亚州的代表主张参议员也应当由公民直接选举,而这一意见随即以十比一的投票结果予以否决。
原本规定的参议员选举方法有很多优点。宪法制订以前,邦联政府不过是各州在《邦联条例》下自愿结成的联盟,各州公民仍然保持忠于其州;而在宪法之下,各州需要服从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介于顾及当时的主张,各州选举参议员实质是做出一个保证:联邦政府权力不会毫无止境地扩大到吞并各州的程度,这一制度提供了一个将联邦政府权力分立的途径”。还有部分人感觉州议会中对参议员的选举会占据其工作中的主导地位;立法者将根据各自在参议员选举中的意图当选,而非基于他们对地方事务的见解,此外1829和1855年也有过类似的修正案提出。最显眼的则是安德鲁·约翰逊的提议,他于1868年提出这一议题并认为这个想法的优点是“如此的显而易见”,以致于根本没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解释;1908年,俄勒冈州通过了由普选票选择联邦参议员的第一条法律,内布拉斯加州也很快通过了一样的法律。普选方式的支持者们指出,已经有十个州拥有非强制性的参议员候选人初选。
拉尔夫·A·罗森()在《圣地亚哥法律评论》()上写道,对修正案通过的辩论缺乏“对其将会对联邦制所产生冲击的任何严肃或系统性考量......大众媒体、政党纲要、众议院和参议院以及州议会等在批准期间的辩论几乎完全都是专注于对民主的促进、政治腐败的消除、精英政治的失势以及免去了各州(议会)繁重而艰巨的责任。唯一的3个例外是鲁特、哈尔和众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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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萨诸塞州 ||191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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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历桑那州 ||191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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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尼苏达州 ||191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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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州 ||19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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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萨斯州 ||19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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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勒冈州 ||19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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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卡罗莱纳州 ||19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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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亚州 ||19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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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歇根州 ||19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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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奥瓦州 ||19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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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大拿州 ||19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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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达荷州 ||19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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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弗吉尼亚州 ||19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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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罗拉多州 ||19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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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华达州 ||19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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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萨斯州 ||191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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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州 ||191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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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俄明州 ||191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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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肯色州 ||191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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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因州 ||191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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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诺伊州 ||191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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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达科他州 ||191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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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康星州 ||19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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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纳州 ||19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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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罕布什尔州 ||19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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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蒙特州 ||19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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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达科他州 ||19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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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克拉荷马州 ||191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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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亥俄州 ||19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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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苏里州 ||19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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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墨西哥州 ||19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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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布拉斯加州 ||19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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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泽西州 ||191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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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纳西州 ||19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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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夕法尼亚州 ||19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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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涅狄格州 ||19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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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斯安纳州 ||191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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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巴马州 ||200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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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拉华州 ||201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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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兰州 ||201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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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个州没有批准第十七修正案:
犹他州(明确驳回了修正案)
佛罗里达州
乔治亚州
肯塔基州
密西西比州
罗德岛州
南卡罗莱纳州
弗吉尼亚州
效果
第十七修正案通过后,联邦参议员开始由州议会选举改为由各州人民普选;各州仍然有权派出两员参议员。修正案也更改了参议员出现空缺时的补选规则,根据宪法中的原有规定,当联邦参议员出现空缺时,州议会“填补此项缺额”,第十七修正案则规定州议会可以授权州行政长官作出临时任命,直到“人民依该议会指示举行选举填补缺额”为止。其中“指示人民举行选举”的权力同样可以授予州长。
冲击
的垄断企业再也不能通过收买州议会(右)来秘密地操纵联邦参议院(左)了]]
第十七修正案改变了各州的党派现状,“对联邦参议院的政治构成有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
联邦参议员的第一次直接选举
第十七修正案通过后举行的首次联邦参议员直接选举日期如下:
- 1913年:马里兰州的一个参议员席位出现空缺因此进行补选,其任期于1917年结束;
- 1914年:第三组共32名参议员,任期从1915年开始至1921年结束;
- 1916年:第一组共32名参议员,任期从1917年开始至1923年结束;
- 1918年:第二组共32名参议员,任期从1919年开始至1925年结束。
俄克拉荷马州于1907年加入联邦,之后一共由州议会选举过3位参议员,1907年加入联邦时两次,1908年一次。1912年,该州通过民选方式重新选举出担任联邦参议员。
1912年加入联邦的新墨西哥州仅在加入时由州议会选举过两位联邦参议员,而同样加入的亚历桑那州则最初两位联邦参议员也是民选的。至于直到1959年才加入联邦的阿拉斯加州和夏威夷州均从未由州议会选举过联邦参议员。一位投票人并且预期将是候选人的小约翰·S·特林西()认为缺少初选违反了第十七修正案,并且也侵犯了第十四修正案所赋予他的投票权,于是他提出了起诉。1991年8月6日,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对()作出判决认为第十七修正案并没有要求初选。这主要是基于第十七修正案的文本内容,其中写道“任何一州的议会......得授权本州行政长官任命临时参议员”。修正案只授权州议会将任命临时参议员的权力再授予州长,但只要已经授予了州长,议会就不能再进行干预。这一授权只涉及是否由州长来任命临时参议员,而非其应该如何任命。
由于第十七修正案的影响存在争论,对其加以改革甚至废除的倡导也一直呼声不绝。随着2009年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开始任职,有4位民主党参议员离职加入行政部门,包括奥巴马(总统)、乔·拜登(副总统)、希拉里·克林顿(国务卿)和肯·萨拉查(内务部长)。随后,伊利诺伊州州长罗德·布拉戈耶维奇和纽约州州长大卫·帕特森任命的继任人选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并且也造成废除州长任命参议员权力的呼声达到高峰。威斯康星州参议员鲁斯·菲恩戈尔德和加利福尼亚州众议员大卫·德里尔提出了去除这一权力的修正案,参议员约翰·麦凯恩和迪克·德宾以及众议员也对此表示附议。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 [http://www.archives.gov/exhibits/charters/constitution_amendments_11-27.html 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第十一至第二十七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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