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霸凌仲裁庭
反霸凌仲裁庭(,简称TAB)是隶属于马来西亚首相署法律事务组(BHEUU)的准司法机构。该仲裁庭根据《》(法令第876条文)设立,于2026年6月16日正式投入运作。总部设于吉隆坡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并在全马设有6个线下及线上审讯区。该机构旨在为18岁或以下的未成年霸凌受害者提供免诉讼费、对儿童友好且快速的非刑事维权管道,以弥补传统法庭诉讼程序漫长且成本高昂的不足。 历史与背景 随着马来西亚校园与网络霸凌现象日益严重,传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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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霸凌仲裁庭(,简称TAB)是隶属于马来西亚首相署法律事务组(BHEUU)的准司法机构。该仲裁庭根据《》(法令第876条文)设立,于2026年6月16日正式投入运作。总部设于吉隆坡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并在全马设有6个线下及线上审讯区。该机构旨在为18岁或以下的未成年霸凌受害者提供免诉讼费、对儿童友好且快速的非刑事维权管道,以弥补传统法庭诉讼程序漫长且成本高昂的不足。 历史与背景 随着马来西亚校园与网络霸凌现象日益严重,传统教育…
马来西亚高等法院(;)是马来西亚第三级别的法院,位于联邦法院和上诉法院之后。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21条规定应有两个高等法院,拥有同等的管辖权和地位,分别为马来亚高等法院和沙巴及砂拉越高等法院(1994年前为婆罗洲高等法院)。1969年之前,新加坡高等法院也是马来西亚司法机构的一部分(见新加坡法律)。 马来亚高等法院主要注册地设于吉隆坡,其他注册地则设于半岛各州;沙巴及砂拉越高等法院的主要注册地则设于古晋,其他注册地设于沙巴和砂拉越各地。…
鞭刑是一种在马来西亚广泛施行的合法体罚,可再细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司法/监狱鞭刑、沙里亚鞭刑、以及学校体罚。马来西亚的鞭刑制度与邻国新加坡和汶莱相似,都是从大英帝国统治时期保留下来的。 三种情形中,司法鞭刑的程度最为严重。司法鞭刑只适用于50岁以下、身体健康的男性罪犯,适用范围广泛,通常是严重罪行,例如强奸、贩毒和抢劫,一次庭审只能判处最多24下鞭刑。司法鞭刑总是与监禁一起执行,由受过专门训练的监狱局人员在监狱内执行,用一根大约1.09米…
推事法庭()是马来西亚司法制度之下的最初级的刑事法庭,推事法庭可以审判所有涉及最高监禁10年或罚款的案件,以及刑事法典第392条文(打劫)和第457条文(夜间破门行窃)的案件;此外,它也可以聆審涉及不超过RM100,000的民事纠纷。它的審判官称为推事(),权力和地位不同于法官()。 推事可以宣判法律允许的处罚如下: #监禁不超过5年(除非有特定法令许可) #罚款不超过一万令吉(除非有特定法令许可) #鞭刑不超过12下 推事庭的审理权限…
地方法庭()是马来西亚司法制度之下的初级的刑事法庭,地方法庭可以审判除死刑外的所有罪行、判处死刑以外的任何判决;此外,它也可以聆審涉及超过RM100,000,但不超过RM1,000,000的民事纠纷。它的審判官称为法官()。 地方法庭的审理权限大于推事庭,但两者没有隶属关系。两者初审的案件均可上诉至高庭。 參考資料
马来西亚上诉法院(;)是马来西亚的第二级法院,位列于马来西亚联邦法院之下。上诉法院于1994年成立,由马来西亚上诉法院主席领导,是马来西亚司法机构中仅次于马来西亚联邦首席大法官的第二高司法职位。 历史 1985年以前,马来西亚最高法院是马来西亚的第二级法院,位列于英格兰的英国枢密院之下。当时英国枢密院也是马来西亚的最高终审法院。1978年1月1日,政府在马来西亚国会通过修宪,取消英国枢密院对马来西亚刑事和宪法事务上的终审权,之后在198…
马来西亚上诉法院主席(;)是马来西亚三权分立制度下司法机构的副首脑。这一职位设置于1994年6月24日,即设立马来西亚上诉法院的日子。上诉法院主席是马来西亚第二级别的法院——上诉法院的最高首长。该职位也是马来西亚司法体系的第二高职,仅次于联邦首席大法官,位列马来亚高等法院大法官、沙巴及砂拉越高等法院大法官之前。 历任上诉法院主席 拉敏尤诺斯:1994年-2001年 :2001年 :2002年-2003年 阿拉乌丁:2008年-2011年…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是马来西亚的终审法院,位于布城联邦直辖区的布城司法宫。联邦法院于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后成立,最早的历史可追溯到1826年,于1994年正式被称为「联邦法院」。 1985年以前,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是马来西亚的第二级法院,位列于英格兰的英国枢密院之下该司法院由海峡殖民地总督和市镇委员会所主持,另一名法官则被称为「记录法官」(Recorder)。1855年8月12日的「第三次司法宪章」对该法院进行了重组,从此该法院拥…
茅草行动()是马来西亚政府援引1960年马来西亚内安法令展开的大规模逮捕行动,于1987年10月27日展开。马来西亚警方在当时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由,搜捕扣押107名朝野政党领袖、华教人士、环保分子、社运分子、宗教人士等,国家局势紧张;同时,三家报章媒體包括英文报《星报》、中文报《星洲日报》及马来文报《祖国日报》(Watan) 也被勒令关闭。该行动事发后堪称马来西亚历史上最黑暗的时期之一,常与1969年发生的五一三事件相提并论。 事发 19…
马来西亚首席大法官(;)是马来西亚三权分立制度下司法机构的首脑,是马来西亚司法机构的最高位置。除此之外,他也是马来西亚的最高终审法院—马来西亚联邦法院的最高首長。其职位与马来西亚首相平起平坐,直属马来西亚最高元首。 首席大法官的前身为最高法院主席(Lord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Court),直到1994年才更改现有的名称-「联邦法院的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Federal C…
州回教法庭]] 回教法庭是指执行伊斯蘭教法的法庭,对马来西亚的每个穆斯林都有管辖权。回教法庭制度是马来西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两个独立的法院制度之一。在家庭法和宗教仪式事宜上只对穆斯林有管辖权,一般只能通过不超过三年监禁的刑罚、最多5,000令吉的罚款以及最多6下的鞭刑。 宪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马来西亚总检察长对与回教法庭有关的事项没有管辖权。 该法庭由三个等级:上诉法庭、高级法庭和初级法庭。 与马来西亚的属于联邦法院制度的民事法庭不同,…
1988年马来西亚司法危机(或称为1988年马来西亚宪政危机)是指一系列发生在马来西亚的宪政危机,其可追溯到1987年巫统(UMNO)的党选开始,直到最高法院主席(Lord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Court)以及两位最高法院大法官被革除职务为止。马来西亚联邦政府依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奉行三权分立制度,而最高法院作为司法的最高机构,在1988年司法危机前相当独立,其运作完全不受行政机构以及立法机构的干扰。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