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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與担保物权相對的概念,指基於特定的目的對非所有物進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一種限制物权。常見的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权、農育權、典权。 在中華民國民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地役权、居住權亦屬於用益物權。但在德國民法典或法國民法典中,這些權利屬於一般役權(;;),原因是這些權利並不及於收益。 定義 對於物而言,其真正價值在於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能,所有人藉由掌握所有权以享有其權能所附加的經濟利益,而非「所有權」的本身。用益物權…

物權行為

物權行為()是指在大陸法系的法律體系中,使物權發生私法上取得、喪失、變動等效果的法律行為,法律上稱為權利的得喪變更。常見的物權行為包括所有權的讓與、移轉或拋棄、地上權或抵押權的設定等等。在法律行為的歸類上,由於物權行為之本旨在於直接使權利發生變動,而非雙方約定為一定給付的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屬於「處分行為」(Act of disposition)。 成立 物權行為屬於法律行為的一種,其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仍應回溯適用一般法律行為之基準,即當…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langx|ja|-{担保物権}-}};留置權)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限制物权(定限物权)还包括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最终通过将标的物出卖而获得的金钱用于实现债权。担保物权分为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担保物权以及根据契约而产生的约定担保物权。民法上的留置权、优先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此外,随着经济活动的多样化,目…

共有

共有(、、)或称共同所有权,相對於單獨所有而言,意指數人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此數人稱為共有人,該物稱為共有物。若共有人所共有者為權利等無體財產權(例如債權)時,則為準共有。共有按形態又可分為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兩種,日耳曼法上尚有村落共同體之共有型態稱為總有,不過現已不存於法律規定之中。原則上,單獨所有物之所有權為較單純且不易生紛爭之所有型態,因此共有關係並不被樂見其長久存續,而各國法律之規定也多傾向儘可能消滅共有關係,使物回復單獨所有…

割让

割让行为是指将財產转让给另一个实体。在国际法中,割让通常指通过条约转让的土地。《巴伦坦法律辞典》将割让定义为“(被迫)交出;放弃;董事会为另一个机构放弃管辖权”。与强行没收财产的吞并相反,割让是自愿的,或者至少表面上是自愿的。 参考文献

财产犯罪

财产犯罪是一种针对财产的犯罪,分为财产盗窃和财产毁坏两类,其中包括入室、盗窃、机动车盗窃、縱火、店舖盜竊和财产破坏等罪行。 财产犯罪是高发性犯罪,常以现金、电子产品、和珠宝为目标。 另见 財產法 房地产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委託人 (信託)

信托人的称谓常出现信托关系中;因此,在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就可称为信托人。 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第三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

质权

质权(pledge),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而移交的财产,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就该财产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质权分为动产质权、权利质权。质权不同于留置权。 动产质权 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的取得 动产质权的设定 质押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效力。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

典权

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財產的一种物权,設有期限,屆期若出典人不贖回,則典權人依絕賣條款取得典物所有權。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典物須為不动产,典權期限以三十年為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前身)自從1949年2月22日廢除中華民國六法全書後,從未以成文法形式規範典權;但自此以後典權以習慣法形式曾長期存在,並在1984年8月30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對以房屋作为标的物的典權做出了解釋和確認;隨著2…

无偿划转

无偿划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国有产权转让的一种特殊方式。条件是划转双方必须都是国有全资企业,划出方将所持国有产权以无偿划转方式转至划入方。同一集团下不同全资子公司持有的国有股权划转,只需集团批准,国资委备案。不同集团间的国有股权划转,需要国资委批准。 会计处理 划出方账务处理: 借:资本公积;贷:长期股权投资。 划入方账务处理: ** 借:长期股权投资;贷:资本公积。

物權請求權

物權請求權,又稱為物上請求權,其為一種物權法上的請求權,目的是為了要使物權之內容得以完全實現,故當該物權遇到特定事由的妨礙,導致物權人無法完全實現其基於該物權所擁有之權利內容時,物權人得以行使此等請求權以排除該特定事由之妨礙。關於物權請求權之規定,中華民國民法是規定在第76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則是規定在第34、35條。 關於物權請求權而言,主要有三種類型: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 返還請求權 就返還請求權而言,…

征服權

征服權是一種在歷史上被認為正當的權利,它是指征服者在使用軍事手段佔有土地後,會馬上擁有這些土地的所有權。它曾被認為是國際法的一項原則,但隨時間推移,其重要性逐漸降低。二戰後,因《纽伦堡原则》中對認定侵略戰爭為戰爭罪行而遭禁止;至此,征服權便宣告無效。而聯合國大會通過向安理會提交的不具約束力的《》則進一步規範了侵略戰爭的定義。 參考資料

使用權

使用權是一法律用詞,在中華民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自的法律中有著不同的意涵: :是所有权的一項權能,雖稱「使用權」,但實際上並非权利,而係權利作用。 舉例而言,在臺灣「使用權住宅」是指權利人僅享有房屋使用權能的一種型態,只能為自己居住使用,不能轉租或轉售,否則就逸脫了使用權的範圍。 :使用權即是用益物权,屬物权的一種,權利人享有對物的支配,但不包括處分權。 在中国大陆,土地所有权屬於國家,人民只能取得使用權,而房屋或土地的使用權又稱作產權…

从物权

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其服务的物权,与主物权相对。如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从物权的命运同于其所依赖的权利,主要为债权,如果主债权因为各种原因被撤销或者无效,则从物权亦归于无效。

主物权

主物权,是一个法学物权法的概念。 其是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与从物权相对。如所有权、地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農育权、永佃权及典权均属于物权体系中的主物权。 參見 *主物 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