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清朝地方官制

共 8 篇文章

藩臬兼衔

藩臬兼衔,是明朝中后期至清朝前期布政使司与按察使司官员互相兼带对方系统官衔的一种任官方式。“藩”指布政使司,“臬”指按察使司,同时代文献中亦有“藩臬兼任”的说法。藩臬兼衔最初见于成化、正德年间针对个别官员的特殊任命,嘉靖中叶以后因边方卓异、有功官员加升久任的需要而大量增加,随后扩散至各省,成为方面官迁转中的任官惯例。 明代布政使司主管钱粮、田土等地方民政事务,其佐贰官通常分守地方;按察使司主管监察官员、处理词讼等刑名事务,其佐贰官通常分…

提刑按察司

提刑按察司是元朝(至元二十八年后改肃政廉访司)、明朝(改稱提刑按察使司)、清朝(改稱按察使司)三代设立在省一级的司法部門,主管一省的刑名、诉讼事务。明清時是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使监察权。主管為提刑按察使或稱為按察使。简称臬台、臬司,官位為三品。 提刑按察使在明代与承宣-{}-布政使並为一省最高长官。 清代,则与布政使并为巡抚所制,虽名为同僚,实乃属官。 參考文獻 孫文良,中國官制史,1993年,台北,文津…

承宣布政使司

承宣布政使司為中国明清两朝,中央政府之下的一级地方行政機關。 明朝時,承宣布政使司为最高地方行政机关是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的辖区,简称布政使司、布政司、藩司,负责辖区内的民事事务。同时,由于其管辖的一级行政区没有正式名称,被借用为行政区名。俗稱「行省」、「省」。 布政使司设左、右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各一人,即一级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而一省之刑名、军事则分别由提刑按察使司与都指挥使司管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合称为「都布按三司」,皆為省级行…

會議廳 (清末)

會議廳,學界又稱行政會議廳,1907年起大清各省督撫衙署下設的行政合議機構,令省級各名大官及其幕職有了一個正式的政府內部議政場所,取替了過往督撫依賴幕客(私人性質,並非奏設官職)獻策再由督撫獨斷決策的模式。 會議廳下設兩科,督撫掌任免大權。參事科研究政策,由省級各名大官及其幕職共十餘人組成;審查科審議各省諮議局呈報之決議案,由省級大官、法官及司法官僚、士紳共十餘人組成。 背景 會議廳之設立與清末立憲運動和清末新政適切相關。第一條相關法律…

伯克制

伯克制是中國清末以前新疆回部實行的官制,主要通行於維吾爾(回人及塔蘭奇)、柯爾克孜、塔吉克等族地區。伯克原為回鶻官職,唐宋時已見於史籍。明清時期,西域天山南路的世俗官僚稱為伯克。中亞一些城市的統治者也自稱伯克。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平定大小和卓之亂後,清廷保留了回部原有的伯克官職,並加以改革,將其納入清朝官制中。同治新疆回亂和阿古柏入侵後,伯克制度趨於瓦解。光緒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清廷下諭廢除各級伯克,新疆全境實行與內地相…

督抚同城

督抚同城指的是清朝历史上总督与巡抚同城而治的现象。 简介 在清朝,总督是统辖一省或数省行政、经济及军事的长官,巡抚负责税收、水利、内政,有时也可调动军队,总督与其所驻扎的省的巡抚,在职权上多有重叠,可以互相监督。因此督抚在地方事务上多有不和,造成互相掣肘的现象,这种现象被称为“督抚不和”。由于总督在官衔上比巡抚高,在很多事务上巡抚往往无法作主,事实上成为摆设。 为了避免督抚在事务上的冲突,不少地区将总督治所与巡抚治所设在不同的城池。但也…

宣慰司

宣慰使司,简称宣慰司。元朝、明朝、清朝官署名,常设的地方行政机构,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执掌军民事务。 元代道分两种:一种是掌军民之政的宣慰使司,一种是遍设全国各地职掌司法。宣慰使司始设于少数民族地区,为行省与路之间的转承机关,管理軍民事务,秩从二品。在行省之下,分各道设置。领路、府、州、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路府有所请求则向行省转达。元代设宣慰使司于在边境及少数民族地区。管军事的宣慰司兼都元帅府、元帅府。长官称为宣慰使,属下有同知、副使…

巡檢司

巡檢司,常简称为巡司,是古中國五代後唐莊宗開始的一種官署,兩宋與金朝普及,在元明清时代为縣衙或縣級衙門底下的基層組織。配置於巡檢司的官員稱巡檢,官位等級並不高,以清朝例,只是九品官。 元朝 元朝的巡檢司通常為管轄人煙稀少地方的非常設組織,除了無行政裁量權之外,也沒有常設主官,其功能性以軍事為主。 明朝 明朝的巡檢司又分為文武官管轄兩種,如洪武廿年為防範倭寇即在福建設置五衛十二所四十二巡檢司。府州縣巡檢司亦設有巡檢司,歸地方官管轄,但其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