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克制是中國清末以前新疆回部實行的官制,主要通行於維吾爾(回人及塔蘭奇)、柯爾克孜、塔吉克等族地區。伯克原為回鶻官職,唐宋時已見於史籍。明清時期,西域天山南路的世俗官僚稱為伯克。中亞一些城市的統治者也自稱伯克。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平定大小和卓之亂後,清廷保留了回部原有的伯克官職,並加以改革,將其納入清朝官制中。同治新疆回亂和阿古柏入侵後,伯克制度趨於瓦解。光緒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清廷下諭廢除各級伯克,新疆全境實行與內地相同的官僚體制。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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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含义和起源
伯克()一詞是突厥語音譯,意思是“首領”,原是回鹘貴族的世襲官職。“伯克”的词源有多种猜想,或认为来源于中文里的“伯”,或认为来自于匈奴语,或认为萨珊王朝所用的波斯语“bega”。这一词语最早见于8世纪的突厥文碑文中,如:阙特勤碑及芯伽可汗碑并记唐帝国附庸突厥的历史时,即使用了“伯克”一词而在柯尔克孜族、哈萨克族等游牧民族中,“伯克”或“比”的含义和在维吾尔族中不一样:柯尔克孜族中“比”是指部落首领,哈萨克族中则是指处理诉讼及习俗的博学者:
此後數年中,清廷對原有的伯克官制進行改革,“勘酌定議,官仍各存其名,各司其職。添裁陞降,定以品級,奏請賞給頂翎。各按地方大小繁簡,酌給養廉,禁其橫徵。頒給鈐印,專其職守。”使大小伯克由世襲貴族轉變為地方官吏。其特點是:
*廢除伯克世襲制,改為流任。
*確定伯克的品秩和儀制。伯克最高為正三品,最低為七品。四品以上的阿奇木、伊什罕等伯克穿著內地官服,與滿漢官員一樣薙髮留辮,並祭拜孔子。
*各伯克均由當地駐紮大臣管轄。三品至五品伯克由本城大臣簡選,經伊犁或喀什噶爾的參贊大臣奏請朝廷補放。六品以下由各城大臣簡選,上報參贊大臣驗放。
*四品以上伯克須輪流進京朝覲皇帝,稱為“年班”。
*伯克按秩品高低授予官田、種地人和養廉銀。
*實行回避制度,大伯克不得在本城任職,中小伯克不得在本村任職。
在天山以北的伊犁,清廷也任命了伯克管理維吾爾移民塔蘭奇事務。
废止及后续影响
同治新疆回亂和阿古柏入侵摧毀了伯克制的社會基礎。光緒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廢除了伯克制,僅保留級別較高的阿奇木伯克、伊沙噶伯克頭銜。被裁撤的伯克充當了漢地“鄉紳”的角色,有人仍在州、縣衙門做書吏等差事。
伯克官職
清代新疆的各級伯克官職有三十餘種,品級為三品到七品,員額共270人左右。其中阿奇木伯克、伊沙噶伯克、商伯克、哈子伯克、密喇布伯克、明伯克在各大城普遍設置,員額佔伯克總數的七成左右。在地域上,人口密集的喀什噶爾、葉爾羌、和闐所置伯克最多,而拜、賽喇木等小城僅設伯克六人。
参考文献
徵引
书籍
- 乾隆鈔本《回疆志》,《中國方志叢書》西部地方第一號,成文出版社影印,1968年3月臺一版
- 嘉慶重修《大清一統志》,商務印書館《四部叢刊》影印殿本
- 《清史稿》,中華書局排印本
- 佐口透著,凌頌純譯,1983,《18-19世紀新疆社會史研究》,烏魯木齊:新疆人民出版社
- 新疆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987,《新疆地方历史资料选辑》,北京:人民出版社
- 費正清、劉廣京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编译所译,1993,《剑桥中国晚清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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