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 定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14条和115条所规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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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 定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14条和115条所规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国安法、港区国安法或港版国安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20年6月30日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过的全国性法律,於2020年6月30日表決通過,并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区政府公布实施。香港国安法未公开征求意见,施行前亦未披露条文内容,時事評論員劉銳紹认为此做法罕见。近年仅有2005年针对两岸关系的《反分裂国家法》,同样是在通过后才全文公布。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一部法律,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旨在宣示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執政時期中國共產黨對民族問題的政治立場與政策方向,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習近平關於加强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所實踐的新的措施機制固定為國家法律意志。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外,三十多年來首部設置「序言」的法律,這一體例安排是為了凸顯出該法的政…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1章第102条至113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主要包括“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武装叛乱”,“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和“投敌叛国”。 在言论方面,《刑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了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所规定的罪名。该罪名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非法买卖银行卡、电话卡,为上游犯罪提供转移支付、套现、取现的工具,利用银行账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并从中赚取佣金,以及组织或者帮助操作…
所作的“中興四將”图(劉光世、韓世忠、張俊、岳飛全身立像)。岳飞为左起第二个。]] 莫須有,為南宋時期近代汉语的口語,「莫」是副詞,表示「毋」、「不」,否定的意思,至於「須」在宋代官話為「要」之意;莫須有,意即為「不必要有」。以秦檜誣害岳飛之詞「其事體莫須有」而聞名,當時南宋作《中興龜鑑》的何俌與朱熹談岳飛冤獄有言:「莫須有三字,強以傅會,欲加之罪,其無辭乎!」于今漸成成語,常說“莫須有的罪名”,即為「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之意。秦桧当时…
流氓罪是1979年至1997年之间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内容涵盖范围较广,被认为“口袋罪”之一,并将其归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一。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条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997年,正式将该罪名取消,然后拆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版)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
口袋罪指的是法律中一些界定不清、外延模糊以至于难以界定有罪与否的罪名。 司法机关在使用这些罪名时,有时会对法条所述情形进行拓展来贴合实际情况,甚至直接用「相關法律」搪塞過去,也違背了現代社會的法律明確性概念。 常见的口袋罪 反革命罪 1951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之各种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条例治罪。”反革命罪是处治最严厉的法律罪名,又是一顶最随意、最泛滥、最令人恐惧…
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的一项罪名,行为人实施刑法第225条所述非法经营活动时将构成非法经营罪,由1979年刑法“投机倒把罪”演化而来。 历史 针对非法经营罪,先后出台了10余个司法解释。 争议 非法经营罪被批评为“口袋罪”,直接原因是刑法第225条采用空白罪状与兜底条款相结合的定罪方式。 参考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3款规定的罪名,被理论界戏称为计算机流氓罪。随着中国对網路審查的加强,又因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195号)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导致警方可援引此罪将建立或者协助VPN翻墙者定罪,此罪也逐渐沦为口袋罪。 该罪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构成要件 本罪名为一般犯罪主体的故意犯罪。 侵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