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中華民國土地法規

共 9 篇文章

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是中華民國政府在1950年代時在實施三七五減租之後所推動的一項對農業進行再改革的政策,當時的廣告文宣稱其為「耕者有其田」。 簡介 在民生主義的提示要點中,解決土地問題的政策目標是減低田租,保障有實際耕種的農民(或稱自耕農)的收入,切實扶植自耕農,使農民有自己的田地。 根據「耕者有其田」政策,政府實行土地徵收和重新分配的措施。大規模的農地從地主手中徵收,並分配給農民耕種。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縮小土地所有權的不平均,讓農民擁有自己…

都市更新條例

《都市更新條例》為中華民國(臺灣)有關都市更新的條例,簡稱《都更條例》,其法律位階屬特別法。依據[https://www.ur.org.tw/ 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 的統計,2000年起,即有以該條例為適用條例的建案送交主管機關核准,到2020年年底為止,全臺灣核定重建事業案已累積至751件,總面積達242.70公頃。整建維護事業已核定至150件。 法令實施狀況 在台灣,更新條例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設有都市更新建…

土地法 (中華民國)

《土地法》是中華民國法律中管理土地的根本大法。狹義的土地法指的是《土地法》本身,廣義的土地法則是指任何與土地的管理、分配、利用有關的法律。土地是生產要素之一,各個國家對於土地的分配無不投注心力於上。《土地法》立法精神源自於孫中山的三民主義中民生主義平均地權學說,主張平均地權、地盡其利、地利共享等觀念;整部《土地法》的存在皆在彰顯這三個精神。《土地法》共分五編:總則、地籍、土地使用、土地稅、土地徵收。 沿革 1928年11月,國民政府制定…

三七五減租

三七五減租是臺灣省政府公佈的私有耕地租用辦法的土地改革政策。中華民國38年(1949年)4月14日,在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委員蔣夢麟的建議下,臺灣省政府主席陳誠公布《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開始實施三七五減租。1949年8月15日,臺灣全省三七五減租政策「研擬完成」。1951年5月25日,立法院正式通過《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6月7日以總統令公布施行;條例規定,租期一律改為六年,在租期中非因法定事故,地主不得終止租約,以保障佃農權利…

地號

地號是地籍用語,指土地的編號。地號主要用於不動產登記,由地政單位制訂、管理。 與地籍的地號相對,戶籍係利用門牌號碼作為編號。地號與門牌號之間通常沒有規律,需要製作對照表。 概論 土地的編號,法源為《土地法》第40條:「地籍整理以直轄市或縣(市)為單位,直轄市或縣(市)分區,區內分段,段內分宗,按宗編號。」 因此,完整的地號,形式為「○○市△△區□□段××地號」。有些地區有「小段」的設置,例如臺南孔子廟,其地號為「臺南市中西區幸段二小段4…

平均地權條例

《平均地權條例》是中華民國政府為推行平均地權政策,在民國43年8月26日發佈的條例,中間曾有多次修正。內容有關地價的規定及相關土地的課稅、收買及歸公等內容。 內容 禁止轉售預售屋書面契據(紅單) 依2023年7月1日實施的現行新法第47-3條第6項:「書面契據,買受人不得轉售與第三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該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 現行新法第47-4條第1項、第2項:「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

土地徵收條例

《土地徵收條例》頒定公佈於2000年2月2日,為中華民國政府因應土地徵收所制定的相關法律,是《土地法》的特別法,並與《中華民國憲法》及《土地法》第五編「土地徵收」之相關規定共同架構成為中華民國的土地徵收制度。 沿革 1993年:內政部著手研擬「土地徵收條例」。 2000年2月2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6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002年12月11日:總統令增訂公布第36-1條條文。 2012年1月4日:修正公布第 1、5、7、10、11、…

公告地價

公告地價為台灣的一種土地政策,官方公告一個地價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政府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所申報之地價課徵地價稅,公告地價每2年公告1次,必要時會延長。 另有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土地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例如官司糾紛時)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公告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公告。 此一措施理論在於孫中山所提出的「漲價歸公」:「土地持有人如果以多報少,他一定怕政府要照價收買,吃地價的虧;如果以少報多,他又…

公地放領

公地放領係公地管理機關及縣(市)政府依據法令規定之實體與程序,准許符合規定之承租農民依照規定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全部放領地價後,移轉土地所有權之私法上分期付款之買賣行為,其旨在扶植自耕農,實現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之土地政策。1951年6月,政府開始實施公地放領,放領耕地由政府委託台灣土地銀行征收,使無地之農民取得所有權。 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於1951年至1976年間分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