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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豆協約

麻豆協約是台灣荷治時期1635年麻豆社長老與荷蘭東印度公司台灣長官普特曼斯在熱蘭遮城所簽訂的和約,起因於長官普特曼斯在1635年11月23日對麻豆社發動麻豆社之役,為報復1629年63名荷軍遭殲滅的麻豆社事件。戰爭結束後,雙方簽訂協約,陸續有其他部社亦以此協約為藍本,表示歸順加入南部地方會議區,由荷蘭聯省議會管轄。更早之前,麻豆社事件後不久,在一艘原派往明國快艇的兵力返航後,1629年11月23日長官先派軍230人報復勢力較薄弱的灣裏社…

布拉格和約 (1635年)

布拉格和約(;)於1635年5月30日簽署,它結束了薩克森在三十年戰爭中的參與。其他德國親王隨後加入了該條約。根據該條約,神聖羅馬帝國諸侯國基本退出了新教聯盟。 內容 暫緩推行归还教产敕令。有爭議的天主教教產,將在條約簽署40年內,維持1627年11月12日時的實際持有情況。40年期滿後仍存爭議,應由帝國法庭進行裁決。 哈布斯堡王朝割讓盧薩蒂亞予薩克森。 *神聖羅馬帝國各諸侯軍由皇帝統一指揮。禁止神聖羅馬帝國諸侯互相結盟或與他國結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