誅三族
誅三族,別稱夷三族、參夷法,是族刑的一種,其連坐範圍一般牽連三族。誅三族最早見於春秋时期,並由战国时期韓國的申不害與秦国的商鞅首度列入成文法,而商鞅本人也是著名的被誅三族者之一。誅三族在此後一般用於維護專制君主至高無上的政治權威和尊嚴,除了吕雉稱制期間與西晋年間一度被廢除外,誅三族得以獲持續實行至清末新政。 範圍 誅三族的連坐範圍視乎「三族」本身的定義,而「三族」的定義有著不同的說法,其中張晏主張三族為“父母、兄弟、妻子”,如淳主張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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誅三族,別稱夷三族、參夷法,是族刑的一種,其連坐範圍一般牽連三族。誅三族最早見於春秋时期,並由战国时期韓國的申不害與秦国的商鞅首度列入成文法,而商鞅本人也是著名的被誅三族者之一。誅三族在此後一般用於維護專制君主至高無上的政治權威和尊嚴,除了吕雉稱制期間與西晋年間一度被廢除外,誅三族得以獲持續實行至清末新政。 範圍 誅三族的連坐範圍視乎「三族」本身的定義,而「三族」的定義有著不同的說法,其中張晏主張三族為“父母、兄弟、妻子”,如淳主張三族…
《二年律令》,是張家山漢簡中的一部分簡書,内容是西漢時代所頒布的律令,是了解漢代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史料。 關於頒布年代的「二年」,由於同墓所出曆譜是漢高祖五年至呂后二年,簡文中有優待呂宣王及其親屬的規定,呂宣王是呂后之父的諡號,始用於呂后元年,因此二年律令的二年應該是呂后二年。 目錄 《賊律》 《盜律》 《具律》 《告律》 《捕律》 《亡律》 《收律》 《襍律》 《錢律》 《置吏律》 《均輸律》 《傳食律》 《田律》 《□市律》 《行…
偽出馬令是中國西漢時期的令。根據出土張家山漢墓竹簡的二年律令中的津關令記載,凡是馬出入津關、馬死、馬老而不可用、馬死而不可用等情況,皆要上報。其需要上報的資料包括馬職物(可供辨識的特徵)、牙齒、高度、馬的種類(如官馬、貿易馬、計獻馬、騎、輕車馬、吏乘、置轉馬等)。由縣道(西漢時道為與縣同等的行政單位,而道多置於邊境戰略要地,道的人口以非漢族人為主)官登記,再上報上級。 規管範圍 凡於上報過程中出虛假陳述,皆被視為觸犯偽出馬令,需要受到處…
众建诸侯、景帝削藩、武帝推恩令等政策后,朝廷控制的土地大增,王国土地大减]] 是汉武帝接受主父偃建议,在元朔二年(前127年)颁布的一项诏令,允许诸侯王分封自己的子、弟为列侯。诸侯王在去世之后,本仅由嫡长子继承王位及王国领土。推恩之后,次子、三子等所有儿子均可封侯,并可各自继承王国一部分领土称侯国。回应了诸侯王希望分封王子侯的需求,缓和了皇帝与诸侯王的对立。同时,由于下一代的侯国不归王国、而是由郡管辖,因此其直接结果是各王国的疆域缩小,…
附益法是漢武帝為解決西漢諸侯國問題而推行的法律,在淮南王劉安與衡山王劉賜谋反之後推行,主要為禁止朝廷大臣與諸侯勾結,也禁止官吏为诸侯聚敛財物。 古文 《漢書 諸侯王表》:「設附益之法」注,引張晏曰:『律鄭氏說,封諸侯過限曰附益。或曰阿媚王侯,有重法也。』顏師古:『附益者,蓋取孔子云求也為之聚斂而附益之之義也,皆背正法而厚於私家也。』 《漢書 高五王傳 燕靈王劉建傳》:『自吳楚誅後,稍奪諸侯權,左官附益阿黨之法設。』注引顏師古曰:『皆新製…
挟书律,是指秦始皇在统一中国以后,前213年实施焚书时颁布的一条法令。“敢有挟书者族”,即对私自收藏持有违禁书籍的人灭族。 挟书律是由丞相李斯向始皇建议施行的。在汉朝时(前191年)由惠帝宣布废除,在此之前一直施行。 影响 挟书律与秦朝的其他文化政策共同形成了秦朝对文化的高压态势,使得许多士人受到迫害,许多重要的文化书籍被焚毁,使得东周以来出现的百家争鸣的文化开放局面结束,使东周以来的学术和文化传承受到破坏,同时也使得秦的政策遭到当时及…
约法三章原指刘邦攻入秦朝都城咸阳后,一度制定简化秦朝苛法的作為,现今被作为成语使用。「約法」一詞,演变成为根本之法律规定,曾成为“宪法”的名称。又指互相遵守的條件。 历史 约法三章一词,最早出现于《史记》“高祖本纪”。公元前207年,刘邦占领秦都咸阳后,废除秦律,约定三条法律: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殺人者處死,傷害他人身體及盜取財物給予和罪行相應的刑罰) 影响 后来在中国史书中,“约法三章”还用于表示政府轻刑缓赋的措施,“三”已成泛…
马复令,汉代减免徭役动员民间养马的法令。 西汉政府为加强军备,鼓励和刺激民间养马以代徭赋。马复,即养马可以免除徭役。汉文帝在位时,采纳晁错的建议,规定民间养车骑马一匹之人,复卒三人。汉武帝又重修此令,鼓励民间养马,以备军用。《汉书·西域传》记载轮台诏上说:“当今务,在禁苛暴,止擅赋,力本农,修马复令,以补缺,毋乏武备而已。” 参考資料 中国历史大辞典 上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 中国经济史辞典.湖北辞书出版社.1990 *中国古代法…
《九章律》是汉朝的主要法律之一。 汉朝建立后,汉高祖刘邦鉴于全国形势,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令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者,作律九章”。九章律是在李悝的《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加上《户律》(户籍、赋税、婚姻的法律)、《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的法律)、《厩律》(牛马畜牧、驿传的法律),共九章,史称《九章律》。 注釋 參考書目 《中国法制史》,蒲坚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ISBN 7-304-024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