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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岡山土地法

《井岡山土地法》是中国共产党在建立農村革命根据地後,於1928年(民國十七年)12月制定的土地法。《井岡山土地法》由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毛泽东起草,是中國共產黨在建立農村革命根據地後制定的首部成文土地法。《井岡山土地法》旨在於井冈山革命根据地貫徹落實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當時所提出的“沒收一切土地”與“土地國有”兩項政策。在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就土地問題進行了決議後,毛澤東在1929年(民國十八年)4月於兴国县制定《興國土地法》代替原…

江西省臨時約法

江西省臨時約法,由辛亥革命中江西獨立以後,江西督府參事廳於1912年1月制訂,時任江西都督馬毓寶公佈,全約法共七章六十條。 制定過程 《江西省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时期江西省在宣布独立后颁布的地方宪制文件。辛亥革命爆发后,江西是继湖北、湖南之后第三个宣布独立的省份,由旧军官马毓宝率先举事。然而,由于其政治理想不足,加之省内各方势力分裂,江西政局一度混乱,省临时议会迟迟未能召开,导致约法的制定被推迟。在此背景下,先行颁布的《南昌军政府内部组…

江西暫行縣市鄉自治條例案

江西暫行縣市鄉自治條例案由江西議會議員盧建侯於1922年3月在第三屆江西議會上提出。《條例案》建議江西從內部的地方自治先做起,先行縣長民選,縣以下分市鄉一級為自治區域,縣市鄉設大會為公決機關,市鄉設公斷處為法庭之外的調處所,經費均來自地方稅收。該條例案還附有《江西暫行縣自治條例》。

江西暫行縣自治條例

《江西暫行縣自治條例》,一共有九十二條款項,由江西議會議員盧建侯、劉子貞、葛第春、張小宋於1921年11月的第三屆議會提出,被附於《江西暫行縣市鄉自治條例案》之中。提案理由書及條例刊載於1922年4月3日-6日的《申報》及1922年4月18日-20日的《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