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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斯登憲法

列支敦士登公國憲法()於1921年10月5 日頒布,取代了1862年的憲法。它由列支敦士登親王約翰二世授予,建立了部分議會民主與君主立憲制混合的統治,並規定對議會的決定進行全民公決。它還廢除了親王任命的議會中的三個席位,並將投票年齡從 24 歲降低到 21 歲。 在1984年的公民投票後,該國以普選取代了男性普選。 參考 外部連結 * [http://www1.umn.edu/humanrts/research/liechtenstei…

江西暫行縣自治條例

《江西暫行縣自治條例》,一共有九十二條款項,由江西議會議員盧建侯、劉子貞、葛第春、張小宋於1921年11月的第三屆議會提出,被附於《江西暫行縣市鄉自治條例案》之中。提案理由書及條例刊載於1922年4月3日-6日的《申報》及1922年4月18日-20日的《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