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岡山土地法》是中国共产党在建立農村革命根据地後,於1928年(民國十七年)12月制定的土地法。《井岡山土地法》由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毛泽东起草,是中國共產黨在建立農村革命根據地後制定的首部成文土地法。《井岡山土地法》旨在於井冈山革命根据地貫徹落實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當時所提出的“沒收一切土地”與“土地國有”兩項政策。在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就土地問題進行了決議後,毛澤東在1929年(民國十八年)4月於兴国县制定《興國土地法》代替原有的《井岡山土地法》,而新的土地法中“沒收一切土地”的規定被更改為“沒收及地主階級土地”。《井岡山土地法》是第一次国共内战(中國共產黨稱“土地革命戰爭”)初期中國共產黨所制定的首部較成熟的土地法。
內容結構
《井岡山土地法》共有9條條文,各條文大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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