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国际人道法

共 5 篇文章

日内瓦公约

《日內瓦(四)公约》()始於1864年的日內瓦第一公約,以當時習慣國際法實踐為基礎共約而成的具體條文規範,由新建立的國際紅十字會推動並執行;其後歷經1899年與1906至1907年二次海牙會議多項公約增補,與 1929 年第三次修訂後四部公約皆己成型。現今版本包括1949年8月12日在日內瓦重新缔结的四部基本的国际人道法,為国际法中的人道主义定下了標準。它們主要有关战争受难者、战俘和战时平民的待遇。它們並不影響在1899年和1907年的…

战俘

营房边的奧匈戰俘(1915年圖片,謝爾蓋·普羅庫金-戈爾斯基攝)]] 的途中]] 战俘(,缩写为POW),又稱俘虜,與人質的性質不同,是指在战争各方中,敌对方被另外一方活捉,但并未处死的,用以作为战争交换条件的人。根据1949年8月12日簽訂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又稱《日内瓦第三公约》)规定,各国不得虐待战俘,但有時軍方希望從戰俘口中得到執行的任務或是最新的戰況,敵營的下落等等,因此對戰俘施以拷打或重刑,甚至為減少糧食的消耗,…

失去戰鬥能力者

失去戰鬥能力者(,)或译作退出戰鬥者、失去战斗力的人,是战争法中的一个法语术语。用于指在战争期间无法履行战斗职责的人。其例子有,沉船幸存者,因伤病无法战斗者,被拘留者等等不再参与敌对行为的人。 根据1949年《日内瓦公约》,失去戰鬥能力后,即转为,并将因此自动获得地位,但其之后的待遇可能视其身份有所区别:对合法战斗员,他们将获得战俘地位,并且不能仅因为参与敌对行动而被检控;而对于(例如雇佣兵,未着己方制服且不是被占领土居民的间谍),他们…

國際人道法

国际人道法( )是规制武装冲突中行为的法律(战时法)。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旨在保护不再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并限制和规制战斗员所能够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从而限制武装冲突的影响。国际人道法的创立源于人道方面的考虑和减少人类苦难。“国际人道法包含一套由条约或习惯确立的规则,旨在保护受到或可能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人员和物体并限制交战双方对所选择作战方式和手段的使用。”它包括“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以及一些其他条约、判例法和习惯国际法。”它规定了交战…

平民

平民是指普通市民、公民,指不是奴隸但沒有任何特權或官職的自由人,因此除了貴族、高級官員、奴隸外,都稱平民。在軍事上,指的是非軍事人員,或者是非參與戰鬥的人員。 相近名稱 庶民(庶人)是君主制的社會階層,在周代封建制度,指非貴族階層的平民。 古時,西周稱平民為黎民,戰國時期通稱百姓。 因為古時平民都穿麻布衣服,也稱作布衣。 另外平民亦稱為黔首,黔是指黑色的意思,先秦時期平民常用黑布包頭。 在香港,中產、基層市民都形容一些普通市民。 参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