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中華民國戶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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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 (臺灣)

在現行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中,將是否具有臺灣戶籍做為「公民」之認定依據,僅「有戶籍國民」享有憲法保障之完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並須負擔如納稅、服兵役、接受國民教育等憲法規定之國民義務。 歷史 日本時期 民國時期 1945年中華民國接收臺灣後,依法戶籍之主管機關改為民政機關,並廢止保甲制度。1949年,臺灣省政府避免中國共產黨滲透臺灣,宣佈臺灣省戒嚴令後,立刻進行戶口普查,並正式換發身分證。 現行戶籍制度 常見由戶政事務所所製發之身份證明文件…

戶政事務所

戶政事務所,簡稱戶所,是中華民國各地受理户籍登記及管理的機關,其業務有受理户籍登記與製發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鑑證明等。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與各直轄市、縣、市之民政局(處)。 早期戶政事務所做為户籍資料基準的「戶籍登記簿」保存地,故在全國各鄉、鎮、縣轄市、區中均設有戶政事務所,但在近年來在全國連線的電腦化「戶役政資訊系統」建製完成後已經開始整併。 沿革 臺灣的近代戶籍制度於日本統治時期的1906年(明治39年)建立,併由警察機關管理。臺…

內政部戶政司

內政部戶政司(簡稱戶政司)是中華民國內政部下屬一個部屬業務機關。 歷史沿革 1931年12月12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在南京公布《戶籍法》。中華民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接管臺灣,1946年國民政府在臺灣施行《戶籍法施行細則》,由民政機關主管戶籍登記業務。 1969年配合動員戡亂時期治安需要,試辦戶警合一制度,並於1973年正式將戶政業務劃歸警察機關主管。1985年,政府進行戶政業務電腦化試辦階段,並持續至1992年。1992年7月1日因…

戶口名簿

戶口名簿為中華民國的一種身份證明文件,是由各地戶政事務所發給的戶籍證明。未滿14歲的國民未請領國民身分證前,即以此作為替代之身分證明。 歷史與演變 戶口名簿為記載戶長及戶內人口之基本資料,供查記戶口及一般機關作為參考之用,不作為公證人民身分之證明,所以只記載現住人口,人口發生身分變動。 從1946年開始核發第一次改版戶口名簿,之後歷經1952年、1954年、1979年、1989年及1996年共計6次修改核發格式,尤以1996年7月戶役政…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是中華民國(臺灣)戶籍機關製作的一種證明文件。指把存於戶政機關內的戶籍資料複寫出來,並加蓋機關章戳。如果自己影印戶籍謄本,雖然也是複製戶籍資料卻不能稱為謄本,因為已經失去機關認證的正式效用。在戶籍資料全面電腦化之後,由戶政機關於戶籍系統查詢再直接列印出來並加蓋機關章戳,取代以往直接複寫的方式,仍稱為戶籍謄本。臺灣各地戶政機關仍保存日本統治時期的戶籍資料。 格式 |- !戶內各人 資料與紀事 | |- !機關與法規資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