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行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中,將是否具有臺灣戶籍做為「公民」之認定依據,僅「有戶籍國民」享有憲法保障之完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並須負擔如納稅、服兵役、接受國民教育等憲法規定之國民義務。
歷史
日本時期
民國時期
1945年中華民國接收臺灣後,依法戶籍之主管機關改為民政機關,並廢止保甲制度。1949年,臺灣省政府避免中國共產黨滲透臺灣,宣佈臺灣省戒嚴令後,立刻進行戶口普查,並正式換發身分證。
現行戶籍制度
常見由戶政事務所所製發之身份證明文件包括:
-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 戶口名簿
- 戶籍謄本
戶籍與國籍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主要居住於國外,因不具備設立臺灣戶籍條件或於國外出生後尚未在臺灣設立戶籍。無戶籍國民則無法領取得戶籍相關之證明文件,僅能辦理中華民國護照做為其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證明。雖然無戶籍國民有資格申請護照,但這些護照與發給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的護照不同,前者的限制遠比後者多。
參見
- 戶籍
- 臺灣人
- 臺灣人口
- 中華民國國民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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