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1998年法律

共 6 篇文章

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

1998 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 ) 是马来西亚国会的一项法案。 其制定目的在于提供和互联网和多媒体行业及其附带事项。不過該法案沒有提到網路審查。 从而导致这项法案并不具有法律效益, 但是马来西亚目前还是在遵守这个法案上面的内容 参考文献 Safinaz Mohd. Hussein, "The Malaysian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 Its Implications on th…

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

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简称COPPA)是2000年4月21日生效的美國法律,主要针对在线收集13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行为。它详细介绍了网站运营商必须包括的隐私政策,何时以及如何获得父母或监护人同意,以及应尽的责任,运营商必须保护儿童的隐私和安全,包括限制向13岁以下的儿童销售。 国际范围 这是一个美国的法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已经明确提出COPPA的要求将…

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

《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CTEA)是1998年的延長在美國的著作權條款。 除了這個法案之外,還有多個延長著作權年限的法案。 根據1976年著作權法,著作權將會持續到作者去世後再加上50年,或者團體作者則為75年。1976年的法案另外將1978年以前尚未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的年限從28年延長47年,使之總年限達75年。 而1998年的法案,則將上述的1976年著作權法案的年限延長至作…

数字千年版权法

数字千年版权法()是一个美国版权法律。它以刑事犯罪立法的形式禁止了受版权保护(通常是受「數位內容權利管理,DRM技术控制」)的技术、设备或服务的生产与传播,以及绕过DRM本身的行为。此外,DMCA还加大了对于互联网侵权的处罚。1998年10月12日,美国参议院全票通过了该法,随后,时任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在10月28日签字使其正式成为法律。DMCA修订了美国法典中的第17条,延伸了「版权」的范围,同时限制了在线服务提供商为其用户侵犯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1998年6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1998年6月26日起施行。 立法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第一条是“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最后一条是“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4日,該法列入香港基…

网络著作权侵害责任限制法

网络著作权侵害责任限制法(;缩写:)是美国联邦法律,旨在为(包括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在内)和其他互联网中介结构创建一个有条件的“安全港条款”,通过屏蔽它们的直接盗版行为(它们制作未经授权的副本)来保护它们免受他人侵权行为所的潜在。《网络著作权侵害责任限制法》作为《数字千年版权法》的一部分被通过,因而有时被称为“安全港條款(避风港规则/)”或“DMCA512限责条款()”,因为该法案为《美国法典》增加了第512节。通过要求互联网中介机构遵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