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

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CTEA)是1998年的延長在美國的著作權條款。 除了這個法案之外,還有多個延長著作權年限的法案。

根據1976年著作權法,著作權將會持續到作者去世後再加上50年,或者團體作者則為75年。1976年的法案另外將1978年以前尚未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的年限從28年延長47年,使之總年限達75年。

而1998年的法案,則將上述的1976年著作權法案的年限延長至作者去世後再加上70年,並且將團體作者的著作權年限延長至「創作後120年」或「公開發表後95年」兩者之間較短者。 1978年1月1日之前發表的作品,也在此法案增加了20年,總計到95年。

這項法律又稱桑尼·波諾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桑尼·波諾法案、或(帶嘲諷性質地)稱它為米老鼠保護法案。法案有效地「凍結」原本舊有即將進入美國公有領域的推進年限。根據這道法案,美國於1923年或之後的創作,受到這份法案的著作權保護,將不會進入公有領域直到直到2019年1月1日之後。米老鼠首次於1928年出現,所以除非著作權所有者決定提前將其發佈到公有領域,否則將會在2024年或之後(得從跟米老鼠相關的不同創作公開發表的日期而定)才會成為在公有領域的作品,除非版权所有者在此之前将其发布到公共领域。跟歐盟的著作權擴展立法有差異的是,桑尼·波諾法案並沒有恢復已經過期的作品之著作權保護。该法确实扩大了已经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保护条款,并在此意义上具有追溯力。 但是,在1978年1月1日之前创作的作品,直到最近才出版或注册为版权,将在特殊部分( 中提及。 )并可能直到2047年底持續受保护。该法案成了1998年10月27日的 。

立法背景
依據1886年的國際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簡稱伯恩公約),簽署公約的國家被要求提供對作者至少死後加上五十年的著作權保護。除此之外,簽署國也可以提供比死後五十年更長的保護年限。直到1989年3月1日美國正式批准伯恩公約之後,此公約才在美國具約束力。但是在此之前,美國已經於提供了伯恩公約所規範的著作權最短所需年限。

在美國加入了伯恩公約之後,部分著作權的既得利益者成功地遊說美国国会再一次延長著作權的年限,讓美國的保護年限能夠跟歐洲的規範相同。自從1993年生效後,欧洲联盟的成員國便將著作權保護的年限延長至作者死後加上七十年。

為了紀念去世的國會議員,上述延長著作權年限的法案便以他的姓名為法案名稱。桑尼·波諾在法案正式成為通過的九個月前過世;他之前曾經是一個類似法案的十二名贊助者之一。

眾議院的議員對於飯店、酒吧的老闆抱持同情,這些企業主對於美國作曲家、作家、和發行商協會(ASCAP)以及BMI公司的授權方式感到憤恨不平,這差點讓法案無法通過。最後,桑尼·波諾法案被修改,納入,免除小型單位需要申請公共表演授權才能播放音樂的限制。

美國國會兩院都以口头表决通過此法案,為美國聯邦公法第105-298法案。克林頓總統在1998年10月27日簽署了桑尼·波諾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

政治氛圍
參議院報告 104-315
參議院報告提供了為何要通過著作權延長法律的原因。原本這是在1995年的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的提案背景中所撰寫。

報告的作者們相信延展著作權的保護年限,將能夠幫助美國在國外保護他們的創作更多的保護,而因為提供創作者更多獨享的權益也能提供更多誘因來數位化與保存其作品。此報告也納入了與兩位參議員的非主流意見,他們認為延長年限會是藉由剝奪大眾使用作品而使現有著作權擁有者的一筆意外之財。

支持方
保护法案”,于1928年设计和登场的米老鼠初代版本于有声动画《汽船威利号》首次亮相,原定于1985年进入公有领域的初代米老鼠形象经过两次著作权延长延至2024年才正式进入公有领域。]]
自1990年始,华特迪士尼公司就在倡議著作權年限的延長。這個的立法延後了最早的幾部米老鼠電影進入公眾領域的年限,這也讓此法案有了「米老鼠保護法案」的謔稱。

除了迪士尼之外,加州的國會議員(桑尼·波諾之妻,也是桑尼過世後的議員職務繼任者),還有作曲家乔治·格什温著作權的擁有者也支持這個法案。瑪莉·波諾曾在美國眾議院的公開演講說道:

其他支持贊成波諾法案的遊說團體還有華納媒體、环球影业、維亞康姆、主流的職業運動聯盟(美國橄欖球聯盟(NFL)、NBA、國家曲棍球聯盟(NHL)、大聯盟(MLB))、以及遇害歌手莎麗娜的家人。

波諾法案的擁護者指出,自從國會通過原本後,人類的預期壽命已經大幅的增長,故修法是必要的。,美國和歐洲的著作權年限的差異將會對演藝界的國際運作起負面的影響,他們也認為有些創作是需要更長期的著作權專享的情形下才會有人願意進行,現行的年限並不足。他們也聲稱對美國而言有著作權的作品之利潤是佔美國很重要的收入,像是VHS、DVD、有线电视、衛星電視也已經增進了電影和電視劇的價值與商業生命。

2003年,“ Eldred”案的原告开始将精力转向美国国会,以支持一项名为 的法案。此法案的通过会使《波诺法案》中的条款仅适用于在 Library of Congress 中注册的版权。

實務測試
在2012年,美國兩位法学教授Christopher Buccafusco和Paul J. Heald檢驗了對著作權年限延長的三个主要的支持理由:公有領域(即版權失效) 1)作品利用率不足且數量也不足,2)會過度充斥低質量的複製品,3)會產生劣质的衍生作品來损害原始作品的声誉。他们比较了1922年前十年內被製作成有聲書的公有領域暢銷作品,以及1923年後十年內被製作成有聲書的版權暢銷作品。他们的比較結果发现,具版權的作品數量遠比公有領域作品數量要少,並没有發現有因為公有領域作品被大量使用而導致版權作品價格降低,而且有聲書的錄製質量也沒有嚴重影響人們對於購買紙本書籍所願意支付的價格。 Heald后来的实验分析了一个在 Amazon.com上随机发布的新作品的样本显示,自1880年以来,公有领域的作品的发布速度是1980年以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两倍。

參見

  • 反著作權運動
  • 著作權
  • Copyleft
  • 《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
  • 追溯法令
  • 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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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國電影協會
  • 公有领域
  • 尋租
  • 美國唱片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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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國著作權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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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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