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
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又称滇粤陆路通商章程、天津协定,是清政府与法国为解决中法战争战后关于通商、领事馆设立等遗留事项而订立的一项不平等条约,该条约于1886年4月25日在天津签订,协议谈判双方分别为全权代表李鸿章与法国驻华公使戈可当(M. G. Cogordan)。因该条约未能完全满足法国利益,法国议会拒绝批准交换,因此法国政府以恭思当接替戈可当作为新一任驻华公使重新展开谈判,并于1887年6月订立了《续议商务专条》和《續議界務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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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又称滇粤陆路通商章程、天津协定,是清政府与法国为解决中法战争战后关于通商、领事馆设立等遗留事项而订立的一项不平等条约,该条约于1886年4月25日在天津签订,协议谈判双方分别为全权代表李鸿章与法国驻华公使戈可当(M. G. Cogordan)。因该条约未能完全满足法国利益,法国议会拒绝批准交换,因此法国政府以恭思当接替戈可当作为新一任驻华公使重新展开谈判,并于1887年6月订立了《续议商务专条》和《續議界務專條》。…
《中法新约》(),全称为《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又稱《中法會訂越南條約》、《越南條款》或《李巴條約》,是清朝政府和法国为结束中法战争而于1885年6月9日(光绪十一年四月廿七)在天津签订的和约,签字者为李鸿章、錫珍、鄧承修和法国驻华公使儒勒·巴德诺。同年6月18日(光緒十一年六月七日)在北京換約正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寄存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恆溫恆濕的庫房保存。 主要内容 条约共十款,主要内容为: 中国承认法国与越南1884年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