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新约》(),全称为《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又稱《中法會訂越南條約》、《越南條款》或《李巴條約》,是清朝政府和法国为结束中法战争而于1885年6月9日(光绪十一年四月廿七)在天津签订的和约,签字者为李鸿章、錫珍、鄧承修和法国驻华公使儒勒·巴德诺。同年6月18日(光緒十一年六月七日)在北京換約正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寄存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恆溫恆濕的庫房保存。
主要内容
条约共十款,主要内容为:
中国承认法国与越南1884年签订的第二次顺化条约;
中法两国派员勘定中越边界;
中国和越南边境开放两处通商:保胜、谅山;
中国对法国货物的进口,给予减税待遇;
中国西南地区修建铁路,法国享有优先协商权;
法国撤出基隆、澎湖。
该条约的签订,代表着中国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同时使得中国西南逐渐成为法国的势力范围。鄧承修前往廣西,會同兩廣總督張之洞、廣東巡撫倪文尉、護理廣西巡撫李秉衡,勘定中越邊界。
参考文献
参见
*1886年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
*1887年中法《續議界務專條》
*1887年中法《續議商務專條》
*1895年中法《续议商务专条附章》
*1895年中法《续议界务专条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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