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1890年代條約

共 4 篇文章

中英藏印條約

《中英藏印條約》(),又称《中英會議藏印條約》,是清朝政府與英國簽訂的條約,主要內容是清朝承認哲孟雄(今錫金)為英國的保護國,劃定哲孟雄與西藏的邊界。《中英藏印條約》于1890年(清光绪十六年)3月17日在英屬印度的加爾各答,由清政府駐藏幫辦大臣升泰和印度總督蘭斯敦簽訂,8月27日在伦敦交换批准。條約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典藏於臺北市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保存。在1893年(光绪十九年)12月5日又根據《中英藏印條約》的規定簽訂《中英藏…

中英藏印續約

《中英藏印續約》(),又稱《藏印議訂附約》或《中英藏印條款》,是清朝政府與英國根據1890年(清光绪十六年)簽訂的《中英藏印條約》的規定續訂的不平等條約。《中英藏印續約》于1893年(光绪十九年)12月5日在當時是英國殖民地的印度大吉嶺簽訂。中方代表为參將何長榮,英方代表为政务司艾爾弗雷德·沃利斯·保爾。中文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存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保存。 《中英藏印續約》并不是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签订的《中英續訂藏印…

中韓通商條約

中韩通商条约,又称《大清国·大韩国通商条约》(),是1899年清朝与大韩帝国在汉城(今首尔)签订的十五条通商条约。《中韩通商条约》是两国在当时对外签订的条约之一,其签订开启了中国与朝鲜半岛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官方交往的先河,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修约背景 朝鲜王朝过去一直是中国明朝和清朝的藩属国。朝鲜发生“壬午兵变”以后,清王朝加强了对朝鲜的控制,与之签订了包括《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仁川口华商地界章程》在内的一系列条约,获得了领事裁…

重慶條約

《重慶條約》,或稱《煙台續增重慶條約專條》、《煙台條約續增專條》,为光緒十六年(1890年)3月31日,英駐華公使華三(Fohn Washam)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慶親王奕劻簽定重慶條約六款,其中规定:“一、重庆即准作为通商口岸无异;二、英商自宜昌至重庆往来运货,或雇佣华船,或自备华式之船,均听其便……” 历史 1869年,英国曾派遣一个海军小组勘测宜昌到重庆的航道,为重庆开埠进行可行性论证,但因为滩多水急、行船太难而被迫停止;187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