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荷蘭統治時期
荷屬福爾摩沙,史稱臺灣荷蘭統治時期,指的是1624至1662年荷兰影響力遍及臺灣中部與南部沿海期間,當時尼德蘭七省聯合共和國與聯合東印度公司於臺灣統治範圍的統稱。 此時正逢地理大發現,歐洲強權紛紛前來远东貿易,並建立殖民地。而荷蘭人為建立能與大明、日本貿易的據點,遂於1624年在臺灣南部建立了热兰遮城。在荷蘭人於臺灣建立據點以前,臺灣仍未有严格定义的漢人移民聚落。 在原住民的統治方面,起先荷蘭人以發展貿易為重,与原住民接触并建立了初步的…
共 2 篇文章
荷屬福爾摩沙,史稱臺灣荷蘭統治時期,指的是1624至1662年荷兰影響力遍及臺灣中部與南部沿海期間,當時尼德蘭七省聯合共和國與聯合東印度公司於臺灣統治範圍的統稱。 此時正逢地理大發現,歐洲強權紛紛前來远东貿易,並建立殖民地。而荷蘭人為建立能與大明、日本貿易的據點,遂於1624年在臺灣南部建立了热兰遮城。在荷蘭人於臺灣建立據點以前,臺灣仍未有严格定义的漢人移民聚落。 在原住民的統治方面,起先荷蘭人以發展貿易為重,与原住民接触并建立了初步的…
福爾摩沙長官(,亦譯成駐臺長官、大員長官、台灣長官或臺灣總督)是指臺灣荷蘭統治時期,由荷蘭東印度公司所派任的駐臺最高行政長官,負責臺灣全島行政事務,官邸在大員的熱蘭遮城內。從1624年至1662年被延平王鄭成功打敗為止,共12任。1628年9月第三任長官納茨率船前往福建、廣東沿海貿易,與鄭芝龍簽訂貿易協定,頭銜為「」,翁佳音譯為「統領福爾摩沙島、台灣城長官」。 歷任長官 參見 臺灣荷西統治時期 臺灣荷蘭統治時期 注釋 來源